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單禁沒,169,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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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時炫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字第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柒陸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7號(聲請書誤載為110年度毒偵字第1786號)被告林時炫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8月14日期滿,未經撤銷。

惟案內尚有查扣海洛因1包重量1.82公克(107年度白保字第137號,新竹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040號偵查卷第75頁)係違禁物,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於107年8月21日9時30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0號住處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78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1705號維持原處分,於111年2月15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11年2月15日至112年8月14日,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無訛。

又本件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7662公克;

保管字號:107年度白保字第137號),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9月19日草療鑑字第1070800603號鑑驗書1份(見新竹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040號卷第79頁)在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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