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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緗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49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員警於民國112年3月8日晚間8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前停車場,查獲被告黃緗琦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海洛因5包(總驗餘淨重2.69公克)、甲基安非他命4包(總驗餘淨重10.422公克)、大麻菸草1包(驗餘淨重0.309公克)、大麻菸1支(重1.53公克),被告所涉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因施用毒品時間於另案觀察、勒戒釋放前所為,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簽結在案,惟扣案之海洛因5包、甲基安非他命4包(聲請書誤載為2包)、大麻菸草1包、大麻菸1支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7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3份、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6月14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125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及四氫大麻酚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項、第2項規定均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黃緗琦前於11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43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毒抗字第74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嗣被告於112年3月10日入所執行,復於112年4月14日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其後被告同時持有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後(見毒偵字卷第58頁背面),進而於112年3月8日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認被告本件該等犯行之施用毒品時間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前,應適用同一觀察、勒戒程序即足,而應為前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是就本案報准簽結等情,有上述案號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檢察官112年8月31日簽呈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㈡而本件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四氫大麻酚等成分乙節,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6月14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1250號鑑定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7日報告(收驗)編號A0252號、A0253號、A0254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藥物檢驗報告簽收簿各1份在卷可憑(見毒偵字卷第102頁、第98頁、第84頁、第91、92頁),堪認該等扣案物確係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毒品視為一體,依同規定併予沒收銷燬。
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秋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扣押物品清單 保管字號 1 白色粉末1 包(委驗單位毒品編號112 竹東21) 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 1.16公克、淨重0.888公克、使用量0.014公克、剩餘量0.874公克、驗餘總毛重約1.146公克,檢出海洛因(Heroin)成分。
新竹地檢署112年度白字第54號 2 白色粉末1 包(委驗單位毒品編號112 竹東21-1) 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 1.16公克、淨重0.897公克、使用量0.007公克、 剩餘量0.890公克、驗餘總毛重約1.153公克,檢出海洛因(Heroin)成分。
同上 3 白色粉末1 包(委驗單位毒品編號112 竹東21-2) 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 0.69公克、淨重0.431公克、使用量0.005公克、 剩餘量0.426公克、驗餘總毛重約0.685公克,檢出海洛因(Heroin)成分。
同上 4 白色粉末1 包(委驗單位毒品編號112 竹東21-3) 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 0.68公克、淨重0.403公克、使用量0.002公克、 剩餘量0.401公克、驗餘總毛重約0.678公克,檢出海洛因(Heroin)成分。
同上 5 白色粉末1 包(委驗單位毒品編號112 竹東21-4) 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 0.31公克、淨重0.050公克、使用量0.002公克、 剩餘量0.048公克、驗餘總毛重約0.308公克,檢 出海洛因(Heroin)成分。
同上 上述編號1-5之送驗粉末檢品5包(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 )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2.71公克(驗餘淨重2.69公克,空包裝總重1.17公克),純度37.87 %,純質淨重1.03公克。
6 白色透明結晶1 包 (委驗單位毒品編號112竹東22) 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 8.31公克、淨重7.971公克、使用量0.002公克、剩餘量7.969公克、驗餘總毛重約8.30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新竹地檢署112 年度安字第158號 7 白色透明結晶1 包 (委驗單位毒品編號112竹東22-1) 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 1.08公克、淨重0.810公克、使用量0.005公克、 剩餘量0.805公克、驗餘 總毛重約1.075公克,檢 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同上 8 白色透明結晶1 包 (委驗單位毒品編號112竹東22-2) 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 1.10公克、淨重0.844公克、使用量0.002公克、 剩餘量0.842公克、驗餘 總毛重約1.098公克,檢 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同上 9 白色透明結晶1 包 (委驗單位毒品編號112竹東22-3) 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1.08公克、淨重0.809公克、使用量0.003公克、 剩餘量0.806公克、驗餘總毛重約1.077公克,檢 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同上 10 菸草1 包(委驗單位毒品編號112 竹東23) 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 0.56公克、淨重0.315公克、使用量0.006公克、 剩餘量0.309公克、驗餘 總毛重約0.554公克,檢出Nicotine 、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s)成分。
新竹地檢署112 年度白字第55號 11 香菸1 支(委驗單位毒品編號112 竹東23-1) 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1.53公克,以甲醇沖洗 ,檢出Nicotine 、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s)成分。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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