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單禁沒,176,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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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俊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執聲字第820號,偵查案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俊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95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8月6日期滿,未經撤銷,惟案內尚有查扣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違禁物(110年度白字第133、134、135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953號偵查卷第92、102、97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廖俊傑經警員查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並扣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

前揭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953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1年2月7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132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且於112年8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毒偵字第1953號卷第117、123頁)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

㈡而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如附表各編號內容所示,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110DH-493)、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毒偵字第1953號卷第41、96、106頁)在卷足憑,是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外包裝、塑膠袋暨外包裝塑膠罐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該等物品亦均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於取樣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 表:
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備註 1 大麻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及塑膠袋各1 只。
毛重10.6837公克(含1個包裝袋及1個塑膠袋重),淨重5.0528公克,取樣量0.0517公克,剩餘量5.0011公克,檢出成分大麻(Cannabis、Marijuana、Marihuana)內含如下:①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THC)、②大麻酚(Cannabinol)等成分。
①保管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白字第133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字第1953號卷第92頁)。
②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偵字第1953號卷第96頁)。
2 殘渣袋1個 毛重0.8254公克,以乙醇溶液沖洗殘渣袋,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成分大麻(Cannabis、Marijuana、Marihuana)內含如下:①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THC)、②大麻酚(Cannabinol)等成分。
①保管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白字第133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字第1953號卷第92頁)。
②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偵字第1953號卷第96頁)。
3 大麻1罐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塑膠罐1瓶 毛重19.3222公克(含1個塑膠罐重),淨重1.9387公克,取樣量0.0534公克,驗餘量1.8853公克,檢出成分大麻(Cannabis、Marijuana、Marihuana)內含如下:①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THC)、②大麻酚(Cannabinol)、③大麻二酚(Cannabidiol、CBD)等成分。
①保管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白字第13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字第1953號卷第102頁)。
②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偵字第1953號卷第106頁)。
4 電子菸彈3個 毛重42.5568公克,以乙醇溶液沖洗電子菸彈,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成分大麻(Cannabis、Marijuana、Marihuana)內含如下:①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THC)、②大麻酚(Cannabinol)、③大麻二酚(Cannabidiol、CBD)等成分。
①保管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白字第13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字第1953號卷第97頁)。
②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偵字第1953號卷第9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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