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單禁沒,194,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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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淳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字第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扣案之111年安保字第151號安非他命10包,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再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774號、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89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無訛。

又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0包(保管字號:111年度安保字第151號),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鑑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於000年0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0份(見單禁沒卷第20至29頁)在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均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實驗室分析編號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404公克) DAA8281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432公克) DAA8282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216公克) DAA8283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406公克) DAA8284 5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401公克) DAA8285 6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203公克) DAA8286 7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204公克) DAA8287 8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227公克) DAA8288 9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214公克) DAA8289 10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231公克) DAA8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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