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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禹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導熱型菸斗壹支、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水煙斗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警員於民國112年9月13日19時30分許,在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查獲被告陳禹安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因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8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該案查扣含有大麻殘渣之導熱型菸斗1支及含有大麻灰燼之水煙斗型吸食器1組,以甲醇沖洗均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均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又四氫大麻酚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前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8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1808號毒偵卷第43頁;
本院卷第9頁)。
㈡扣案之黑色小管內含殘渣1個(分析編號DAB7130)、菸斗1個(分析編號DAB7131),經鑑定後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000年0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考(1808號偵卷第32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
而上開用以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容器2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送驗耗損部分既經鑑定用罄,當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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