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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威成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00號及112年度毒偵字第15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持有第二級毒品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罪,是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再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如附表編號1偵查案號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98號裁定命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11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而如附表編號2偵查案號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則因施用時點為上開觀察、勒戒之前,而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係上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併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
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鑑定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均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藥物檢驗報告簽收簿在卷可查,堪認均屬違禁物,不問屬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應予准許。
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均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沒收銷燬之;
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表
編號 移送機關 查獲時間、地點 品項 扣押物品 目錄表卷頁 鑑定書 偵查案號 1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 112年1月6日、新竹縣五峰鄉南清公路約45公里處 甲基安非他命1包 竹檢毒偵254卷第24頁 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2.鑑定方法 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全圖譜掃描( Full Scan) 3.鑑定結果 甲基安非他命 4.驗餘總毛重為 0.419公克 竹檢毒偵254號、毒偵緝400號 2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 112年9月1日、新竹縣○○鎮○○路000號前 甲基安非他命1包 竹檢毒偵1508卷第17頁 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2.鑑定方法 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全圖譜掃描( Full Scan) 3.鑑定結果 甲基安非他命 4.驗餘總毛重為 0.792公克 竹檢毒偵 15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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