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單禁沒,46,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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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錦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35號,偵查案號: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員警於民國109年2月26日下午5時35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前,查獲被告戴錦輝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海洛因2包(總驗餘淨重1.8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8.6977公克);

(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於109年3月9日晚間8時24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0號前,查獲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海洛因2包(總驗餘淨重2.41公克【聲請書誤載為「1.44公克」,應予更正】)、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含袋重2.5619公克),被告所涉施用及持有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海洛因4包、甲基安非他命2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份、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藥物檢體編號:109DH-140)1份、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藥物檢驗報告(原樣編號:D109偵-0325)1份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戴錦輝於①於109年2月26日下午1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鄉○○村0鄰○○○00號之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另於109年2月26日下午1時30分許,在其位於新竹縣○○鄉○○村0鄰○○○00號之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抽菸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

嗣於109年2月26日下午5時35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2包(總驗餘淨重1.8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8.6977公克)。

②於109年3月8日晚間6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鄉○○村0鄰○○○00號之住處,先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抽菸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隨後,再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09年3月9日晚間8時24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0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扣得海洛因2包(總驗餘淨重2.4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含袋重2.5619公克)。

被告上開①②案件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行為,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438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3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入所執行已滿6月後,執行成效經評定合格,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嗣於112年2月24日釋放執行完畢,並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號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可堪認定。

(二)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海洛因2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以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檢出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6月16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9980號鑑定書1份附卷足按(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557號卷第121頁);

扣案如附表編號2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初步檢驗及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GC/MS)確認檢驗,檢出海洛因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9年3月12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報告編號:UL/2020/00000000)附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557號卷第101頁);

扣案如附表編號3之海洛因2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以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檢出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4月15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5540號鑑定書1份附卷足按(見桃園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653號卷第117頁);

扣案如附表編號4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GC/MS)Full Scan Mode,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9日出具之藥物檢驗報告1份(報告編號:D0000000)附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653號卷第131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

故上開扣案之海洛因4包及甲基安非他命2包均為違禁物,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至取樣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綜上,本件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驗重量/結果 備註 1 海洛因2包 (毛重2.35公克) 合計淨重1.86公克(驗餘淨重1.80公克,空包裝總重0.46公克),檢驗結果均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 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白字第24號(新竹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050號卷第21頁)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 (毛重9.12公克) 淨重8.6977公克,因鑑驗取用3號0.0020公克,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安字第288號(新竹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049號卷第21頁) 3 海洛因2包 (毛重3.32公克) 合計總淨重2.42公克(合計總驗餘淨重2.41公克,空包裝總重0.9公克),檢驗結果均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 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白字第53號(新竹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049號卷第24頁)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含袋毛重2.64公克) 驗前淨重(含袋重)2.5619公克,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安字第799號(桃園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653號卷第1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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