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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佳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1、3、5至6所示之物,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再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基隆市警察局員警(一)於民國112年3月31日7時3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被告葉佳豪任職之全國加油站,查獲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
(二)於112年4月10日8時許,在被告位於新竹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居所,查獲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物,被告所涉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後,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77、15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
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屬違禁物,爰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又扣案之吸食器、殘渣袋等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亦請依法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
(一)本件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77、15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4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警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進行分析,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見新竹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715號卷第92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
扣案如附表編號1、3、5至6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新竹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715號卷第9至11頁、112年度毒偵字第677號卷第8頁),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並聲請宣告沒收附表編號1、3、5至6所示之物,洵屬有據,均應予准許。
至檢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用磬,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三)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警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進行分析,雖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惟樣品已因取樣用罄,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見新竹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715卷第93頁),是上開扣案物既已因檢驗用罄,即無再聲請本院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從而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保管字號 1 吸食器1組 112年度保字第1239號(新竹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715號卷第94頁)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從上開吸食器內刮出,驗前毛重0.163公克) 112年度保字第1242號(新竹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715號卷第95頁) 3 殘渣袋1袋 (內含殘渣袋10個)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
(驗餘淨重0.078公克) 112年度安字第344號(新竹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77號卷第64頁) 5 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112年度保字第1241號(新竹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77號卷第69頁) 6 殘渣袋1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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