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毓榮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郭怡妏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李昱恆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駕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提起公訴,業經準備程序終結,茲因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記載之所犯法條為刑法第185條之3,而該條文前雖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而於同月29日生效,然相關配套之「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甫於113年3月29日始經行政院公告生效,因涉及本案起訴法條之適用,本院認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國民法官法第63條第2項規定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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