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撤緩,51,202307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明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835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明仁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以110年度易字第835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同時宣告緩刑2年,於111年2月17日確定。

惟其於緩刑期前即110年11月21日更犯妨害秩序罪,經本院於112年1月13日以111年度訴字第7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12年2月11日確定。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至緩刑宣告是否得撤銷,除須符合前揭法定要件外,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

亦即於「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

三、經查:

(一)受刑人張明仁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111年1月24日以110年度易字第835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同時宣告緩刑2年,於111年2月17日確定(下稱前案),惟其於緩刑期前即110年11月21日犯妨害秩序罪,經本院於112年1月13日以111年度訴字第7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112年2月11日確定(下稱後案)等情,有上開案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是受刑人於前案緩刑前,因故意犯後案,而於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乙情,堪以認定。

(二)然依前揭說明,可知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須有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之情事,始得依前開規定撤銷其所受之緩刑宣告。

聲請意旨雖以受刑人於前案緩刑前犯後案,且於前案訊問時,並未自承另犯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施強暴罪之刑事案件,認其故意隱匿自己尚有其他犯罪事實,難認被告品行及犯後態度良好,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等語。

惟刑法緩刑制度係為促進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利於改過自新而設,刑法第75條之1又已課予法院裁量之義務,則受刑人雖合於上開要件,然是否已足認本案緩刑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仍須衡酌相關情況決定之。

查後案判決中敘明受刑人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支付賠償金額等情狀後,判處有期徒刑4月,顯見後案之犯罪情節尚非重大,又受刑人於後案犯妨害秩序之犯行,其犯罪時間係早於前案判決之時間,受刑人顯非於前案判決後再犯後案,並無無視於法院判決宣告緩刑之情,參以受刑人於二案中對於被訴犯行均坦承不諱,此有上開案件之刑事判決書附卷可參,益見其坦然面對司法及處罰之態度,是其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尚非重大,自難僅因其犯此妨害秩序案件,遽認為本院110年度易字第835號刑事判決所宣告之緩刑有何難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之情形。

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除上開判決犯罪事實以外之其他積極證據或具體說明受刑人有何情狀足認符合「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等實質要件,若得僅依上開判決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即以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另犯他罪,即一律撤銷緩刑,則刑法第75條及第75條之1即無區分之必要,進而前開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之立法本旨將意義盡失,亦與緩刑之目的乃係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弊,並給予受刑人自新機會未盡相符。

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