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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0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吳美玲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3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美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刑字第一一二○○一二四號)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而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美玲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被告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交保,此有新竹地檢署民國112年3月23日點名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0號)第二聯各1份(見他字卷第30頁、第72之1頁、第72頁)在卷可參。
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13年3月14日11時0分到庭進行準備程序,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到庭,復經本院命警前往被告之住所執行拘提,亦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113年3月14日刑事報到單暨準備程序筆錄、113年3月14日準備程序傳票送達證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13年4月15日竹縣北警偵字第1130005242號函暨函附拘票、拘提報告書及照片、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佐以被告現無因案在監、在所羈押或執行紀錄,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憑,堪認被告確已逃匿,則揆諸前開說明,爰依法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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