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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0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碧純
許鏸亓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邱翊庭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024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碧純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許鏸亓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許鏸亓與張良安前為配偶關係,前因張良安於民國(下同)112年4月5日在新竹縣竹東鎮星巴克與其同事陳麗雲共進早餐時拍照數張留念,並於同日以將上開合照留有「00000000 早餐約會 第一次好好的一起吃早餐 妳的穿著...洋溢著春天的氣息 套句妳常說的...我也被粉紅泡泡包圍了」等文字後公開發表於使用之社群軟體instagram。
(一)許鏸亓之胞姐許碧純瀏覽上開貼文後而心生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112年4月6日,在不詳地點,以其所使用暱稱為「許碧純」之臉書帳號,將上開張良安與陳麗雲之臉部分別加以大便及狐狸之貼圖部分遮掩後,並照引上開「00000000 早餐約會 第一次好好的一起吃早餐 妳的穿著...洋溢著春天的氣息 套句妳常說的...我也被粉紅泡泡包圍了」等文字,而張貼「#現在的小三都沒有恥度膩? 你敢放閃我幫你高調 你們倆個爽 破碎2個家庭讓3個小孩變單親殘缺人生 你要上法院逼老婆離婚成全你跟小三 來來來...#恁祖媽寫訴狀陪你老婆上法院(下此不馬)」等文字,使一般人藉誹謗內容即得以知悉被誹謗對象為陳麗雲,以此方式指摘陳麗雲介入許鏸亓與張良安之婚姻等僅涉及私德顯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項之文字,足以毀損陳麗雲之名譽。
(二)許鏸亓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12年6月1日前某日,郵寄封面書寫受件人為陳麗雲及其任職之兆豐銀行竹科分行該工作地點,並張貼「ㄗㄤ襄..真的會拍照^^ 尤其幫牠自己還在"有婚姻"底下交往的"小川"拍照! 早餐約會 洋溢著春天的氣息 ㄗㄤ襄也被粉紅泡泡包圍了 這文字寫得好!!!拍案叫絕!! 廢紙印的,隨便用,不心疼! 有人就是適合撿人家不要的! 1) 寶可夢理動物會進化,我知道! 沒想到00000000之後我才知道!! 2)人都是貪心的!捲髮羨慕人家直髮! 就像擁有禿子還妄想人家頭上的髮! 3)動物很可愛 比如兔子^^但什麼動物不可愛了呢? 狗!!!當狗 真的不可愛!! 4)高調放閃po文照片 你應該沒留存到! 牠下架po文速度之快阿! 貼心的幫你準備彩色影本..可以拿回家跟家人分享哦! 5)侵害配偶權的調解,沒看到你們出現,讓人好生失望!!!!! 6)想否認,有本事就直接找我! 我就勘能說出甚麼鬼話!為什麼?要透過他人傳話!敢做不敢面對ㄇ?心虛ㄇ?」等文字,使經手該郵件之人,含陳麗雲任職公司內之收發郵件之人員等同事均得以共見共聞,以此方式公然侮辱陳麗雲,並同時指摘陳麗雲介入他人婚姻,而僅涉及私德顯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項之文字,足以毀損陳麗雲之名譽。
二、案經陳麗雲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易字卷第40頁、第45至46頁),核與告訴人陳麗雲於警詢中之證述、告訴代理人之指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暱稱「許碧純」及與本件相關發表內容文字之FB網站列印貼文資料、instagram貼文資料、112年6月1日之平信信封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是被告2人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查刑法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之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評價判斷,則可認為足以損害被指述人之名譽;
再散布之文字倘依遣詞用字、運句語法整體以觀,或依其文詞內容所引發之適度聯想,以客觀社會通念價值判斷,如足以使人產生懷疑或足以毀損或貶抑被害人之人格聲譽,或造成毀損之可能或危險者,即屬刑法第310條第2項所處罰之誹謗行為。
準此,本件被告2人分別發表如事實欄之文字,衡諸目前社會現狀,一般人基於道德觀感,易認定告訴人或有品格道德上之瑕疵,是被告2人上開文字,自足以減損告訴人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應無疑義。
且告訴人亦非公眾人物,告訴人是否發生婚外情,屬告訴人個人感情或私道德領域之事項,而屬私德之範疇,亦不得執刑法第310條第3項作為免責之事由,要屬當然。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許碧純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核被告許鏸亓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又被告許鏸亓以本案發表公然侮辱、誹謗言論,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散布文字誹謗罪。
至於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許碧純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其第1項部分應屬贅載。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本應秉持理性處事,竟未能克制情緒,被告許碧純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社群網站臉書上,發表足以貶損告訴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文字內容,被告許鏸亓則利用公開之郵件寄送,發表足以貶損告訴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文字內容,被告2人所為誠屬不該,殊值非難,參酌告訴人未到庭,惟委託告訴代理人表示其無辜受牽連,影響其升遷,請法院從重量刑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47頁),惟念及被告2人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酌以被告許碧純、許鏸亓2人分別自陳之智識程度、從業、婚姻狀況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易字卷第46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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