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易,1171,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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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易字第11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890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數盈
書記官 陳采薇
通 譯 許雅芳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黃志偉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黃志偉於民國112年3月14日7時8分許前某時,在新竹市○區○○街0巷0號(新竹市客運轉運站)拾獲陳宣丞遺失之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信用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上開物品予以侵占入己。

㈡、黃志偉於拾得上開陳宣丞所有之玉山銀行信用卡侵占入己後,即未經陳宣丞同意或授權,分別為下列行為:1、黃志偉各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單一犯意,詐欺取財之接續或單一犯意,或併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單一犯意,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至19、24至29、33至44、48至74、78、83至94、96至103盜用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分別前往如附表二編號1至19、24至29、33至44、48至74、78、83至94、96至103特約廠商名稱及地址欄所示之地點,佯裝為前揭玉山銀行信用卡之真正持卡人陳宣丞或其所授權使用之人,持該信用卡利用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之功能或填具簽帳單刷卡方式消費如附表二編號1至19、24至29、33至44、48至74、78、83至94、96至103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亦併於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屬私文書性質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cheng」之署押簽名1枚,藉此等方式表示係陳宣丞本人或經其授權使用之人刷卡消費,及同意發卡機構即玉山銀行依據信用卡持卡人合約按消費金額或簽帳單所示金額付款予如附表二編號1至19、24至29、33至44、48至74、78、83至94、96至103特約廠商名稱及地址欄所示之各特約廠商,且將前揭簽帳單交予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特約廠商人員收執而行使之,致附表二編號1至19、24至29、33至44、48至74、78、83至94、96至103所示之特約廠商因此各陷於錯誤,誤信黃志偉係本人或經授權使用之人而允以結帳,而交付同額之商品或財產上利益予黃志偉,足以生損害於陳宣丞及附表二編號1至19、24至29、33至44、48至74、78、83至94、96至103所示之特約廠商及玉山銀行對信用卡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2、黃志偉又各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接續或單一犯意,分別於附表二編號20至23、30至32、45至47、75至77、79至82、95號盜用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分別前往如附表二編號20至23、30至32、45至47、75至77、79至82、95特約廠商名稱及地址欄所示之地點,佯裝為前揭玉山銀行信用卡之真正持卡人陳宣丞或其所授權使用之人,而持該玉山銀行信用卡以悠遊卡功能付款,利用該信用卡兼具之悠遊卡自動加值功能(當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一定金額時,不需核對持卡人身分,毋庸簽名或支付現金,即透過自動加值設備自信用卡額度中自動加值一定金額至悠遊卡),在附表二編號20至23、30至32、45至47、75至77、79至82、95所示之特約廠商設置之悠遊卡末端自動收費設備自動加值如附表二編號20至23、30至32、45至47、75至77、79至82、95所示之各該金額,以此不正方法,獲得各價值如附表二編號20至23、30至32、45至47、75至77、79至82、95金額欄所示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3、嗣陳宣丞發現上開玉山銀行信用卡遭盜用後報警處理,經警查詢刷卡消費明細紀錄後循線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7條、第339條、第339條之1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

四、附記事項:

㈠、累犯:1、被告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竹簡字第74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於112年2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本院卷第15頁至第27頁)附卷憑參,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以內,故意再犯如附表二所示之本案各該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當均屬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

2、茲公訴人於協商過程中,經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並聽取被告之意見後,衡以被告前曾因偽造文書、詐欺得利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並定應執行刑確定,且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其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猶未戒慎其行,仍再犯罪質相同之本案附表二所示偽造私文書、詐欺得利犯行,或另犯罪質近似之本案附表二所示同有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或損害他人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詐欺取財等犯行,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是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被告之最低本刑,均不生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是乃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㈡、沒收: 1、關於犯罪所得部分:

⑴、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及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⑵、經查,被告為犯罪事實要旨欄㈠所示之侵占遺失物犯行,雖拾得告訴人陳宣丞申辦所有之玉山銀行前揭卡號信用卡1張,上開財物當屬被告之犯罪所得,該物品雖具有一定經濟價值,惟未據扣案,且告訴人陳宣丞可以掛失後重新申請補發,是該物品實際上已無價值,則該物品不論沒收或追徵與否,均無妨被告罪責、刑罰預防目的的評價,既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為避免開啟助益甚微的沒收或追徵程序,過度耗費訴訟資源,乃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就此部分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⑶、至被告為犯罪事實要旨欄㈡1、2暨附表二編號所示各該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等犯行,各詐得附表二各編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或同額商品,上開財物當均屬被告前揭各該犯罪之犯罪所得,且亦均核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得不予宣告沒收之事由,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各該相關連犯行主文項下,併同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另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

經查,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備註欄所示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內之「cheng」署押簽名1枚,既屬偽造,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自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於該相關連犯行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

而上開偽造署押簽名所屬之該偽造私文書即簽單,既已交付予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特約廠商,即非被告所有,亦非該等特約廠商無正當理由所取得,自不得就此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 陳采薇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采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沒收之物 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36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7至9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1至4(附表二編號1至4) 2 黃志偉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5(附表二編號5) 3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6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6(附表二編號6) 4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5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7(附表二編號7) 5 黃志偉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5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8(附表二編號8) 6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5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0至14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9至13(附表二編號9至13) 7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1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14(附表二編號14) 8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5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5至19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15至19(附表二編號15至19) 9 黃志偉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0至22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0至22(附表二編號20至22) 10 黃志偉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3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3(附表二編號23) 11 黃志偉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4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4(附表二編號24) 12 黃志偉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5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5(附表二編號25) 13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1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6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6(附表二編號26) 14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7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7(附表二編號27) 15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8、29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8、29(附表二編號28、29) 16 黃志偉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30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0(附表二編號30) 17 黃志偉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31、32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1、32(附表二編號31、32) 18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79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33、34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3、34(附表二編號33、34) 19 黃志偉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cheng」署押簽名壹枚沒收;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44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35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5(附表二編號35) 20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53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37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6(附表二編號36) 21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36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7(附表二編號37) 22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6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38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8(附表二編號38) 23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05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39、40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9、40(附表二編號39、40) 24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41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1(附表二編號41) 25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42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2(附表二編號42) 26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43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3(附表二編號43) 27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86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44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4(附表二編號44) 28 黃志偉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45至47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5至47(附表二編號45至47) 29 黃志偉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8(附表二編號48) 30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04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48、49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9、50(附表二編號49、50) 31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45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50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51(附表二編號51) 32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65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51至54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52至55(附表二編號52至55) 33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55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56(附表二編號56) 34 黃志偉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7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56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57(附表二編號57) 35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12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57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58(附表二編號58) 36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34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59、60(附表二編號59、60) 37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55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61(附表二編號61) 38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89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62(附表二編號62) 39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0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63(附表二編號63) 40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3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64(附表二編號64) 41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0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65(附表二編號65) 42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50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66(附表二編號66) 43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0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67(附表二編號67) 44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10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68(附表二編號68) 45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58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69(附表二編號69) 46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59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70(附表二編號70) 47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70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71(附表二編號71) 48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0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72(附表二編號72) 49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1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73(附表二編號73) 50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0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74(附表二編號74) 51 黃志偉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0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75至77(附表二編號75至77) 52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95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78(附表二編號78) 53 黃志偉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0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79(附表二編號79) 54 黃志偉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0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80(附表二編號80) 55 黃志偉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00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81、82(附表二編號81、82) 56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9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83(附表二編號83) 57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5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84、85(附表二編號84、85) 58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4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86(附表二編號86) 59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87(附表二編號87) 60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88(附表二編號88) 61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4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89(附表二編號89) 62 黃志偉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9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90(附表二編號90) 63 黃志偉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9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91(附表二編號91) 64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92(附表二編號92) 65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0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93(附表二編號93) 66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3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94(附表二編號94) 67 黃志偉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0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95(附表二編號95) 68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5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96、97(附表二編號96、97) 69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1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98(附表二編號98) 70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99(附表二編號99) 71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5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100(附表二編號100) 72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9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101(附表二編號101) 73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0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102(附表二編號102) 74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6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103(附表二編號103) 附表二:
編號 盜用時間 盜用方式 特約廠商名稱及地址 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112年3月14日7時5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美廉社-新竹南大二店(新竹市○區○○路000號) 950元 編號1至4為接續犯 2 112年3月14日7時5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美廉社-新竹南大二店(新竹市○區○○路000號) 950元 3 112年3月14日7時6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美廉社-新竹南大二店(新竹市○區○○路000號) 950元 4 112年3月14日7時8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美廉社-新竹南大二店(新竹市○區○○路000號) 586元 5 112年3月14日7時22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台灣鐵路管理局新竹站(新竹市○○路0段000號) 15元 6 112年3月14日7時26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統一便利商店-竹運門市(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 156元 7 112年3月14日8時3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全家便利商店-新豐火車頭門市(新竹縣○○鄉○○路000號2樓) 125元 8 112年3月14日8時26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台灣大車隊計程車 215元 9 112年3月14日12時14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美廉社-中壢福州二店(桃園市○○區○○路000號) 950元 編號9至13為接續犯 10 112年3月14日12時15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美廉社-中壢福州二店(桃園市○○區○○路000號) 950元 11 112年3月14日12時16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美廉社-中壢福州二店(桃園市○○區○○路000號) 950元 12 112年3月14日12時16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美廉社-中壢福州二店(桃園市○○區○○路000號) 950元 13 112年3月14日12時17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美廉社-中壢福州二店(桃園市○○區○○路000號) 950元 14 112年3月14日12時23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美廉社-湖口光復東店(新竹縣○○鄉○○○路000號1樓) 441元 15 112年3月14日19時20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美廉社-湖口光復東店(新竹縣○○鄉○○○路000號1樓) 950元 編號15至19為接續犯 16 112年3月14日19時21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美廉社-湖口光復東店(新竹縣○○鄉○○○路000號1樓) 950元 17 112年3月14日19時22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美廉社-湖口光復東店(新竹縣○○鄉○○○路000號1樓) 950元 18 112年3月14日19時22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美廉社-湖口光復東店(新竹縣○○鄉○○○路000號1樓) 950元 19 112年3月14日19時23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美廉社-湖口光復東店(新竹縣○○鄉○○○路000號1樓) 950元 20 112年3月14日不詳時間 悠遊卡自動加值 美廉社-不詳分店 500元 編號20至22 為 21 112年3月14日不詳時間 悠遊卡自動加值 美廉社-不詳分店 1,000元 接續犯 22 112年3月14日不詳時間 悠遊卡自動加值 美廉社-不詳分店 1,000元 23 112年3月14日不詳時間 悠遊卡自動加值 全家便利商店-中壢後站門市(桃園市○○區○○路0號1樓) 500元 24 112年3月15日7時51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台灣鐵路管理局新豐站(新竹縣○○鄉○○村○○路000號) 15元 25 112年3月15日19時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台灣鐵路管理局新豐站(新竹縣○○鄉○○村○○路000號) 15元 26 112年3月15日20時2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KFC-新竹中正店Kiosk(新竹市○區○○路00號) 411元 27 112年3月15日21時43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統一便利商店-里客門市(新竹市○區○○路0號1樓 ) 300元 28 112年3月15日21時54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統一便利商店-東環門市(新竹市○區○○街00號1樓) 1,000元 編號28、29為接續犯 29 112年3月15日21時55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統一便利商店-東環門市(新竹市○區○○街00號1樓) 3,000元 30 112年3月15日不詳時間 悠遊卡自動加值 全家便利商店-湖口新安宅門市(新竹縣○○鄉○○○路000號 ) 1,000元 31 112年3月15日不詳時間 悠遊卡自動加值 統一超商-不詳門市 1,000元 編號31、32為 32 112年3月15日不詳時間 悠遊卡自動加值 統一超商-不詳門市 500元 接續犯 33 112年3月16日3時7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全家便利商店-新竹金站門市(新竹市○區○○路000號地下室、1之2樓) 679元 編號33、34為接續犯 34 112年3月16日3時7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全家便利商店-新竹金站門市(新竹市○區○○路000號地下室、1之2樓) 1,000元 35 112年3月16日7時37分許 填具簽帳單刷卡交易 統一便利商店-里客門市(新竹市○區○○路0號1樓 ) 3,144元 偽造(cheng)署押簽名 36 112年3月16日12時14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統一便利商店-沅均門市(新竹縣○○鄉○○○路000○0號) 2,653元 37 112年3月16日12時43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統一便利商店-豐鈴門市(新竹縣○○鄉○○○街0號) 3,000元 38 112年3月16日16時26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全家便利商店-湖口向安宅門市(新竹縣○○鄉○○○路00號) 2,560元 39 112年3月16日17時36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萊爾富便利商店-竹縣東光門市(新竹縣○○鄉○○○路000號) 2,105元 編號39、40為接續犯 40 112年3月16日17時37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萊爾富便利商店-竹縣東光門市(新竹縣○○鄉○○○路000號) 500元 41 112年3月16日17時57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全家便利商店-湖口新工業門市(新竹縣○○鄉○○0路00號1樓) 3,000元 42 112年3月16日18時20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全家便利商店-新豐火車頭門市(新竹縣○○鄉○○路000號2樓) 3,000元 43 112年3月16日18時26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真善美連鎖藥妝-新豐店(新竹縣○○鄉○○路0段0號) 800元 44 112年3月16日18時39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家樂福-新豐建興店(新竹縣○○鄉○○路0段00000號 ) 786元 45 112年3月16日不詳時間 悠遊卡自動加值 萊爾富便利商店-新竹護城河門市(新竹市○區○○街00號) 1,000元 編號45至47為接續犯 46 112年3月16日不詳時間 悠遊卡自動加值 萊爾富便利商店-新竹護城河門市(新竹市○區○○街00號) 1,000元 47 112年3月16日不詳時間 悠遊卡自動加值 萊爾富便利商店-新竹護城河門市(新竹市○區○○街00號) 1,000元 48 112年3月17日0時5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台灣大車隊計程車 1,500元 49 112年3月17日5時52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統一便利商店-新學府門市(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25號1樓) 3,000元 編號49、50為接續犯 50 112年3月17日5時58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統一便利商店-新學府門市(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25號1樓) 304元 51 112年3月17日6時6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全家便利商店-土城海山門市(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2,045元 52 112年3月17日12時30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統一便利商店-品嘉門市(新北市○○區○○路00○0號之5號) 1,000元 編號52至55為接續犯 53 112年3月17日12時31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統一便利商店-品嘉門市(新北市○○區○○路00○0號之5號) 2,000元 54 112年3月17日12時42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統一便利商店-品嘉門市(新北市○○區○○路00○0號之5號) 65元 55 112年3月17日13時20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統一便利商店-品嘉門市(新北市○○區○○路00○0號之5號) 2,000元 56 112年3月17日13時54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全家便利商店-新莊福海門市(新北市○○區○○路000號) 3,000元 57 112年3月17日15時8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台灣鐵路管理局台北站(台北市○○區○○里○○○路0 號) 177元 58 112年3月17日16時7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adidas-南西門市(台北市○○區○○○路00號) 1,512元 59 112年3月17日16時22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新光三越百貨臺北南西三館(台北市○○區○○○路00號) 2,704元 編號59、60為接續犯 60 112年3月17日16時34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新光三越百貨臺北南西三館(台北市○○區○○○路00號) 2,430元 61 112年3月17日16時46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統一便利商店-鑫越門市(台北市○○區○○○路00巷0號1樓) 2,555元 62 112年3月17日17時17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統一便利商店-承華門市(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2,589元 63 112年3月17日17時44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全家便利商店-京承門市(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 3,000元 64 112年3月17日17時59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台灣麥當勞SOK-195台北承德(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 223元 65 112年3月17日19時1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獅子林門市(台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0號) 3,000元 66 112年3月17日19時16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統一便利商店-漢寧門市(台北市○○區○○○路00號) 2,450元 67 112年3月17日19時59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統一便利商店-昆明門市(台北市○○區○○街00○0號1樓) 3,000元 68 112年3月17日20時25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誠品武昌店(臺北市○○區○○街○段00號) 2,710元 69 112年3月17日21時13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統一便利商店-鑫武昌門市(台北市○○區○○街0段00號1樓) 2,658元 70 112年3月17日23時10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DON DON DONKI不詳分店 959元 71 112年3月17日23時23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奇仕美皮鞋有限公司(台北市○○區○○街0段00號) 1,470元 72 112年3月17日23時27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統一便利商店-捷盟門市(台北市○○區○○街00號) 3,000元 73 112年3月17日23時44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台灣麥當勞SOK-002昆明餐廳(台北市○○區○○街00號之4) 241元 74 112年3月17日23時54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統一便利商店-鑫樂昇門市(台北市○○區○○街0段000○0號之4號) 3,000元 75 112年3月17日不詳時間 悠遊卡自動加值 全家便利商店-土城新學門市(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1,000元 編號75至77為接續犯 76 112年3月17日不詳時間 悠遊卡自動加值 全家便利商店-土城新學門市(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1,000元 77 112年3月17日不詳時間 悠遊卡自動加值 全家便利商店-土城新學門市(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1,000元 78 112年3月18日3時48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統一便利商店-漢寧門市(台北市○○區○○○路00號) 2,995元 79 112年3月18日不詳時間 悠遊卡自動加值 台北捷運龍山寺站(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B1) 500元 80 112年3月18日不詳時間 悠遊卡自動加值 全家便利商店-萬年門市(台北市○○區○○○路000號1樓 ) 500元 81 112年3月18日不詳時間 悠遊卡自動加值 統一便利商店-不詳門市 1,500元 編號81、82為 82 112年3月18日不詳時間 悠遊卡自動加值 統一便利商店-不詳門市 1,000元 接續犯 83 112年3月19日2時41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台灣麥當勞SOK-002昆明餐廳(台北市○○區○○街00號之4) 129元 84 112年3月22日許日8時9分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OK便利商店-湖口永安門市(新竹縣○○鄉○○街00號) 160元 編號84、85為接續犯 85 112年3月22日8時10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OK便利商店-湖口永安門市(新竹縣○○鄉○○街00號) 55元 86 112年3月22日12時10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統一便利商店-豐鈴門市(新竹縣○○鄉○○○街0號) 294元 87 112年3月23日12時30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OK便利商店-湖口永安門市 (新竹縣○○鄉○○街00號) 15元 88 112年3月23日12時36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全家便利商店-湖口向安宅門市(新竹縣○○鄉○○○路00號) 30元 89 112年3月23日13時33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統一便利商店-豐鼎門市(新竹縣○○鄉○○○路0號1樓) 74元 90 112年3月24日8時4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台灣鐵路管理局臺北站(台北市○○區○○里○○○路0 號) 89元 91 112年3月24日11時4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台灣鐵路管理局湖口站(新竹縣○○鄉○○村○○路0段000 號) 89元 92 112年3月24日12時21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OK便利商店-湖口台鐵門市(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2樓) 30元 93 112年3月24日12時33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台灣麥當勞SOK-562湖口中山(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 200元 94 112年3月24日20時50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台灣麥當勞SOK-409竹北自強南(新竹縣○○市○○○路00號) 103元 95 112年3月24日不詳時間 悠遊卡自動加值。
台北捷運台北車站二(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500元 96 112年3月25日10時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OK便利商店-湖口永安門市(新竹縣○○鄉○○街00號) 65元 編號96、97為接續犯 97 112年3月25日10時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OK便利商店-湖口永安門市(新竹縣○○鄉○○街00號) 300元 98 112年3月25日15時41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OK便利商店-湖口永安門市(新竹縣○○鄉○○街00號) 221元 99 112年3月26日9時42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統一便利商店-豐鼎門市(新竹縣○○鄉○○○路0號1樓) 90元 100 112年3月26日16時31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OK便利商店-湖口永安門市(新竹縣○○鄉○○街00號) 125元 101 112年3月26日20時36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OK便利商店-湖口永安門市(新竹縣○○鄉○○街00號) 199元 102 112年3月27日8時5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統一便利商店-豐鼎門市(新竹縣○○鄉○○○路0號1樓) 70元 103 112年3月27日12時7分許 小額消費刷卡(免簽名) 統一便利商店-豐鼎門市(新竹縣○○鄉○○○路0號1樓) 1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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