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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2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孝義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孝義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追加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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