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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3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永祥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0分許,在本院第2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秋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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