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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4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永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 608、609、610、611、612、613號、112年度偵字第6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永洺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永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傳拘未到而經本院通緝,於民國112年10月3日通緝到案,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自該日起裁定執行羈押。
茲因被告執行另案拘役80日,已於112年10月31日起於法務部○○○○○○○執行,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執更典字第848號影本各1份附卷可查。
被告現另案執行拘役中,上述羈押之原因已消滅,爰依上開規定,自其開始執行有期徒刑之日即112年10月31日起,依職權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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