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易,503,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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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5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ETNO SAPUTRI (中文名:崔曉琳)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9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RETNO SAPUTRI(中文名:崔曉琳)因不滿其配偶崔如岡與告訴人翁宜閑存有嫌隙,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14日19時09分許,在不詳地點,以其手機上網登入其所申設、暱稱為「崔曉琳|芮芮的媽」之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帳號,於動態貼文處公然發表載有「狗都知道感恩 感恩給他吃東西 感恩老闆給他的好!(狗的圖像)」、「你們做人怎麼會比狗還不如呀?!」、「(比中指及噁心符號)太噁心 太沒良心」等內容之貼文,並檢附告訴人之生活照檔案於該貼文上方,使被告之LINE好友多數人得以觀覽,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被訴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乃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1至52頁、第55頁),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即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提起公訴,檢察官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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