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易,51,2023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易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盛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487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上午9時29分在本院刑事第16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玉琪
書記官 李念純
通 譯 周莉芬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羅盛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汽車輪框肆個、抽水馬達幫浦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羅盛興前於民國99年間,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8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竹簡字第3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9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於99年間,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1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3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於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竹東簡字第1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11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2罪)、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上開案件復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確定,與被告另犯案件經接續執行,於107年1月10日縮刑期滿執畢出監。

(二)詎其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7年1月29日22時許,在新竹縣○○鄉○○村00鄰00○0號旁倉庫,徒手竊取何秀燕所有之汽車輪框4個、抽水馬達幫浦1個(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2萬3,000元)得手。

嗣經警採驗現場遺留菸蒂之唾液及比對後,於111年8月9日確認為羅盛興之唾液後,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條業於108年5月29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5月31日起生效。

修正前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之條文則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新法提高罰金刑上限,是本案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對被告較為有利。

(二)被告竊得之汽車輪框4個、抽水馬達幫浦1個(價值合計2萬3,000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且無證據證明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賴佳琪提起公訴,檢察官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 李念純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