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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6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正賢
(另案在法務部○○○○○○○○羈押 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於民國112年9月2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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