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易,689,2023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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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6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泰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334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蕭泰仁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愷他命拾壹包、含有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之彩虹菸貳佰捌拾捌支、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捌拾玖包,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應更正「愷他命11包、毒品咖啡包89包、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1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蕭泰仁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二)爰審酌被告無視毒品對其個人身心及社會之負面影響,竟恣意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其持有愷他命11包(純質淨重合計26.016公克)、含有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之彩虹菸288支、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89包(純質淨重合計25.045公克),數量非微,所為影響社會秩序、善良風俗,且有助長毒害流通之虞,實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有臨時工之工作,持有毒品之期間,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警詢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愷他命11包、含有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之彩虹菸288支、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89包,其純質淨重已逾5公克而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柏萱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翊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4334號
被 告 蕭泰仁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0巷0弄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泰仁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2月20日凌晨0時40分許前之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桃園友人,購買愷他命11包(純質淨重26.016公克)、含有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alpha-PiHP)成分之彩虹菸288支及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89包(純質淨重25.045公克)後,而隨身持有之。
嗣於同日凌晨0時40分許,蕭泰仁駕車違規將車輛停駛在新竹市○區○○路00號前為員警攔查,因車內散發異味而為員警發現有異,蕭泰仁主動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泰仁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及刑案現場照片29張在卷可佐,復有扣案之前開毒品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1包(純質淨重26.016公克)、含有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alpha-PiHP)成分之彩虹菸288支及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89包(純質淨重25.045公克)係被吿所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吳柏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劉厚資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扣案物】
編號 品名 數量 所有人 扣押處所 1 愷他命 111包 蕭泰仁 新竹市○區○○路00號 2 彩虹菸 288支 3 毒品咖啡包 27包 鑑定結果 台灣尖端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0196Q) 鑑定結果: (中間略) 依委驗機關囑託進行抽樣分析,並依抽測結果推估該案Ketamine總純質淨重為26.016公克;
Mephedrone總純質淨重為25.045公克。
備註 1.以上驗餘證物均封妥檢還。
2.愷他命(Ketamine)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級毒品。
3.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alpha-PiHP)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級毒品。
4.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級毒品。
(中間略) 8.DAB4925送驗證物(即彩虹菸288支)為無法均質之樣態,故實驗室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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