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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8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宜鴻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407號),(原受理案號:112年度竹簡字第90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鄭宜鴻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此乃基於被告不能為自己利益而盡其辯護與防禦能事之考量。
二、經查,本案被告鄭宜鴻因左腦出血性中風,於民國112年11月4日在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生醫醫院急診,並接受住院手術治療,並於同年月00日出院後,最近1次至復健科門診為113年2月21日,僅可部分配合指令做動作,右側上肢及下肢無力偏癱,大部分時間臥床,含餵食及大小便之日常基本起居需人照顧,雖可坐輪椅到庭,然因言語表達障礙、認知功能也無法完全清楚,故可能無法完全理解問題及回答,此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生醫醫院113年2月29日病歷字第1130001919號函文附卷,顯見被告未具備有效、實質進行訴訟之能力,堪認被告因前揭疾病不能親自到庭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裁定於被告能到庭前為訴訟行為停止審判程序之進行。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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