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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9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ARANI SIMON 美國籍
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律師
吳昀臻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3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徐儀珊告訴被告BARANI SIMON 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在新竹縣竹北市興隆路一段亞太美國學校對面馬路處毆打行為所犯之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另犯強制罪部分經本院另案審結)。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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