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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958號
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EDRANO JEROME BOCO(中文姓名:傑羅)
RUSIT JEANEL SAULI(中文姓名:杰尼)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4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MEDRANO JEROME BOCO、RUSIT JEANEL SAULI與AMARGO IAN LAURON(中文姓名:阿馬戈)為同寢室友關係。
MEDRANO JEROME BOCO、RUSIT JEANEL SAULI於民國111年12月24日上午1時許,在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0號1樓111A室,因故與AMARGO IAN LAURON發生口角爭執,竟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徒手毆打AMARGO IAN LAURON之頭部、頸部及腰腹部,致AMARGO IAN LAURON受有右後頭部及右後頸部鈍挫傷並疼痛、腰部及右下腹部鈍挫傷併瘀青等傷害。
因認被告2人所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上開罪名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AMARGO IAN LAURON已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鳳師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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