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易,984,202404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9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宇


游能進




曾修毅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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