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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9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晏維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664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梁晏維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梁晏維與唐道軍為同在法務部○○○○○○○○○○○○○○)執行之受刑人,梁晏維於民國112年7月11日11時55分許,在新竹監獄11工廠內,因細故而對唐道軍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唐道軍臉部,致唐道軍受有右側眼球頓挫傷、右眼前房出血併發急性青光眼等傷害。
嗣因唐道軍告訴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唐道軍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梁晏維所犯傷害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承不諱(他字卷第27頁至第28頁、本院卷第132頁、第138頁),並有告訴人唐道軍撰寫之刑事告訴狀、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新竹馬偕紀念醫院訴訟用診斷證明書、112年9月1日馬院竹外系乙字第1120012707號函附告訴人急診病歷影本、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勘驗筆錄各1份(他字卷第1頁至第4頁、第33頁至第35頁、第39頁)在卷可參,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確均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㈡、被告前於109年間因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竹簡字第3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②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竹簡字第9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③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竹簡字第6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拘役20日確定;
④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竹簡字第4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又於110年間,因⑤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竹簡字第7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⑥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竹簡字第4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拘役30日確定,上開①至④案件有期徒刑部分,嗣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經入監與⑤、⑥之案件及拘役部分接續執行,於111年8月2日因拘役易科罰金出監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並據檢察官於審理時主張及說明,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當屬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而被告固於論及科刑範圍時請求從輕量刑等語(本院卷第138頁至第139頁),惟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以被告已經因同一罪質之傷害案件經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卻未能戒慎其行,猶於前開罪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再於矯正監所內為本案犯行,顯見其刑罰反應力薄弱,有特別預防之必要,是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被告之最低本刑,尚不生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乃依前揭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案已有多次與傷害相關連之犯行,現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監所內接受矯正,然遇有細故糾紛卻仍不思以理性、和平態度解決,甚或向監所人員反應,竟仍以訴諸暴力方式侵害他人身體法益,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自始坦承犯行,未能與告訴人就和解金額達成共識及賠償,兼衡告訴人傷勢之輕重、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土方工作,未婚無子女,經濟狀況普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柏萱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采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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