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王琬婷明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係
-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 理由
- 一、程序部分
- 二、實體部分
-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二、論罪科刑:
-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
- (二)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所為之數行為,係於同時
- (三)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二以上商標權人之法益,為同種
-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 三、沒收部分
- (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
- (二)被告因販賣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獲利共計新臺幣1萬元乙情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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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琬婷
選任辯護人 賴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2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琬婷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王琬婷明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係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登記,而取得指定使用於附表各編號所示商品類別之商標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
詎其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起至112年2月21日11時許為警查獲止,向大陸地區KIDS POP網站販入仿冒商標商品後,在其位於新竹縣○○市○○○路000號7樓之居所內,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蝦皮拍賣網站(網址為https://shopee.tw),並以其向該拍賣網站申請之帳號「northseawang」,在該網站上刊登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並予以公開陳列,供不特定網路使用者瀏覽購買。
嗣經警於112年2月21日11時許,持本院112年聲搜字第96號搜索票至王琬婷上址居所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被告王琬婷所犯違反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附予敘明。
二、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行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5至9頁、第80至81頁、本院卷第42頁、第47頁),並有本院112年聲搜字第96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收據、現場搜索照片(見偵卷第16至21頁)、蝦皮購物賣場頁面截圖照片(見偵卷第22至28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列印資料(見偵卷第40至42頁)、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人賴志銘於000年0月0日出具之鑑定意見書、授權委任書(見偵卷第29至30頁)、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人賴志銘於000年0月0日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及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見偵卷第43至44頁)、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12年3月16日函所載鑑定意見及檢附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物品估價表、檢視書、產品鑑定書(見偵卷第45至52頁)、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林秋萍法務專員於000年0月00日出具之鑑定暨鑑價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能力證明書(見偵卷第53至60頁)、蝦皮購物所提供帳號「northseawang」之申請人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卷第32至33頁)、查扣商品照片10張(見偵卷第72頁)等可證,復有附表各編號所示仿冒商品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是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及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所為之數行為,係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181號判決要旨參照)。
查本案被告基於販賣營利之單一犯意,自000年0月間某日起至112年2月21日為警查獲時止,於蝦皮拍賣網站網頁上,刊登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而接連販賣予不特定買受人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內持續多次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三)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二以上商標權人之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仍依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斷。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侵蝕商標權人對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註冊商標之商標價值與市場利益,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且足使消費者對於該商品來源之正確性認知錯誤,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形象,惟念及其於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酌被告之品性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查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販售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時間、犯罪所生損害,及其自承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之前從事設計師工作,目前待業在家帶小孩,與配偶同住、經濟狀況普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
(二)被告因販賣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獲利共計新臺幣1萬元乙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陳明在卷(見偵卷第8頁),此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或實際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佳琪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沈郁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註冊/ 審定號 商標權人 指定使用商品類別 扣案物(侵害商標權之扣案商品及數量) 1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衣服、靴鞋、圍巾、頭巾、冠帽、襪子、褲襪、服飾用手套 仿冒之Chanel上衣68件 仿冒之Chanel褲子14件 仿冒之Chanel帽子1件 2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各種書包、手提箱袋、旅行袋、皮夾 仿冒之Chanel包包1件 3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各種編織刺繡美術品、花邊、掛軸、緞帶花、裝飾亮片、領帶夾、髮夾、袖釦等 仿冒之Chanel髮夾68件 仿冒之Chanel髮箍13件 4 00000000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起訴書誤載為美商皮爾斯公司,應予更正) 各種衣服,包括運動服裝等商品 仿冒之NIKE上衣8件 仿冒之NIKE褲子4件 5 00000000 法商.賽玲有限公司 各種男裝、女裝、童裝、褲裙、毛衣、襯衫、內衣、外套 仿冒之CELINE上衣1件 仿冒之CELINE髮夾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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