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智簡上,2,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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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朝興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本院新竹簡易庭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所為之112年度智簡字第2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偵字第52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李朝興緩刑貳年。

事 實

一、李朝興明知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且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內市場行銷甚廣,為業界及一般消費大眾所共知,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為,且其明知附表所示之商品係以顯低於正版商品市價之價格所購入,均未經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侵害商標權商品,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月間起,在位於新竹市○區○○路00號之選物販賣機店,將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放入其所承租之選物販賣機內而陳列,供不特定顧客以每次投幣新臺幣(下同)10元之代價操作機器手臂夾取選購。

嗣經警於111年3月29日12時14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之選物販賣機店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而查獲。

二、案經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院以下所引用具傳聞證據性質之供述證據,被告李朝興對其證據能力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4頁),且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及證據取得過程等節,並無非出於任意性、不正取供或其他違法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二、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踐行書證之調查程序,亦堪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520號偵查卷第5頁至第9頁、第75頁、本院卷第44頁、第66頁),且有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及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委任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授權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游程翔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出具之鑑定意見書各1份(見520號偵查卷第12頁、第20頁、第22頁至第24頁、第26頁、第31頁、第34頁至第36頁),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6份、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144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及扣案物照片22張在卷可稽(見520號偵查卷第14頁至第15頁、第18頁至第19頁、第25頁、第26頁背面至第27頁、第32頁、第39頁、第40頁、第41頁至第43頁、第45頁、第46頁至第52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認被告涉犯同條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惟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被告雖將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放入其所承租之選物販賣機內陳列,惟未記載具體販賣之時、地及商品項目,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容有未恰,應予更正,併此敘明。

㈡、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售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為營利之動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犯意,自111年1月初起至為警查獲之111年3月29日止,雖多次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惟係基於單一犯意,在密接時間、空間下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之建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認係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㈣、被告以一個意圖販賣而陳列行為同時侵害數個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斷。

㈤、量刑審酌事項:1、原審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須經權利人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並經歷相當時間,始能使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為圖不法利益,販賣仿冒商標圖樣商品,對於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有礙交易秩序,復間接影響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實有不該,且均未與前揭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審理當時未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之損失;

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堪認被告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50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

2、檢察官上訴意旨主張:被告為警查扣之仿冒商標商品有28件,數量非少,且均係侵害國際知名商標權利人之商標商品,犯罪情節並非輕微,原審判決量刑過輕而難收矯正之效等語。

3、惟查,被告於112年12月6日分別與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達成和解,均約定被告應賠償4萬元,其並於112年12月7日如數給付等情,有和解契約及保證書各2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1年12月7日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2紙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9頁至第55頁),堪認被告已賠償告訴人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之損害。

本院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期間長度、陳列商品種類及件數,並考量被告上述犯後態度,兼衡其前案紀錄,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不需要扶養家人,目前經營選物販賣機,平均月收入3至4萬元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審量刑應屬妥適,與罪刑相當及比例、公平原則均無違,上開上訴理由,不足採之。

㈥、被告於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其因一時疏失致罹刑典,惟犯罪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已賠償告訴人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之損害,已如前述,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諒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沒收: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自應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聲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2,400元。

惟查,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未及於販賣該等商品,自無從依被告之供述,將販賣商品所得之金額認定為本案之犯罪所得,故不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高志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侵害商標權之物及數量 商標名稱 商標註冊/審定號 註冊公告日期/專用期限(民國) 商標權人 1 仿冒「PUMA」商標之帽子2件 PUMA 00000000 86年9月1日/116年1月31日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00000000 86年8月1日/119年11月15日 2 仿冒「PUMA」商標之包包2件 00000000 66年6月1日/116年4月30日 00000000 66年6月1日/116年4月30日 3 仿冒「adidas」商標包包2件 adidas 00000000 97年2月1日/117年1月31日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00000000 61年12月1日/111年10月31日 4 仿冒「adidas」商標帽子1件 00000000 87年4月1日/111年10月31日 5 仿冒「NIKE」商標帽子4件 NIKE 00000000 105年4月16日/115年4月15日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6 仿冒「FILA」商標包包6件 FILA 00000000 89年2月16日/119年4月30日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00000000 89年2月16日/119年8月15日 7 仿冒「Champion」商標包包5件 Champion 00000000 88年3月16日/114年1月31日 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 8 仿冒「Supreme」商標包包6件 Supreme 00000000 102年8月1日/112年7月31日 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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