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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璟鋒
選任辯護人 葉繼學律師
上列被告因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860號、112年度偵字第649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賴璟鋒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隨身硬碟(B-1)1個、SD卡(B-4)1個、 ASUS筆記型電腦(C-1)1台、隨身碟PNY(C-4 )1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C-2)1支、Apple廠牌筆記型電腦(C-3)1台、2.5吋硬碟(B-2、B-3)2個、光碟(B-7)1片、Transcend硬碟(D-1)1支均沒收。
事 實
一、賴璟鋒自民國98年3月3日起,在址設新竹市○區○○○路0號之茂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達電公司)任職,先後擔任產品應用工程師、技術行銷部門資深工程師、專案副理及副理等職位,負責聯繫茂達電公司客戶,與研發部門討論客戶需求,並參與風扇馬達驅動積體電路(IC)之研發工作。
賴璟鋒於98年3月3日到職時,曾簽署茂達電公司之員工聘僱合約書,內容載明賴璟鋒同意於受僱期間遵守公布於電子佈告欄之工作規則,並就茂達電公司之機密資訊負保密義務,非經茂達電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洩漏、告知、交付、移轉給第三人,不得攜至公司以外處所,只能獲取職務上所需之機密資訊,且於受僱期間之職務必須範圍,始得使用茂達電公司之機密資訊。
賴璟鋒於到職後接受員工教育訓練,教育訓練內容包括茂達電公司之規章制度、服務守則、智慧財產權守則及禁止競業守則。
茂達電公司並公告電腦與網路使用規範,禁止員工未經授權而以任何裝置存取茂達電公司資料,不可將公司文件及資訊以電子郵件傳送至私人信箱或第三人,另透過電子佈告欄亦揭示員工之保密義務,提醒員工於離職時應歸還所持有茂達電公司之機密資訊,且於離職後仍負保密義務。
茂達電公司並給予員工不同之個人使用帳號,針對個別帳號設定不同之接觸茂達電公司伺服器內資料接觸權限,亦限制員工從外部網路欲使用茂達電公司伺服器內資料時,必須以茂達電公司提供之虛擬私人網路(Virtual private network,簡稱VPN)登入帳號後,始能進入茂達電公司之伺服器,藉以分級控管員工接觸茂達電公司伺服器內之機密資訊。
二、賴璟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違反茂達電公司上開機密資訊管理規範,且違背對茂達電公司所負機密資訊保密與管理義務,而接續為以下行為:
(一)逾越授權範圍而於附表一所載時間,將茂達電公司附表一之營業秘密,重製至賴璟鋒所有之附表一之儲存裝置內,保留茂達電公司之營業秘密資訊供自己將來使用,違背為茂達電公司處理工作之任務,足生損害於茂達電公司。
(二)逾越授權範圍而於附表二所載時間,以茂達電公司配發給賴璟鋒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lex0000000ec.com.tw,將內含茂達電公司營業秘密之附表二電子郵件及附件,寄送至私人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lai6010000000oud.com,重製附表二所載茂達電公司之營業秘密資訊供自己將來使用,違背為茂達電公司處理工作之任務,足生損害於茂達電公司。
三、賴璟鋒於109年1月30日向茂達電公司提出離職申請,並於同年2月14日離職,同年月17日至與茂達電公司有競爭關係之致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致新公司)任職,擔任技術行銷經理。
茂達電公司於110年3月中旬執行例行性專利檢索時,發現賴璟鋒於離職後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與茂達電公司技術相關之專利,認為情況有異,於000年0月間將賴璟鋒任職期間使用公司配發之筆記型電腦進行鑑識後,發現賴璟鋒逾越授權以茂達電公司配發之電子郵件帳號寄送公司機密文件至私人使用之電子郵件帳號,而循線查悉上情。
理 由
一、證據名稱:㈠被告賴璟鋒之自白。
㈡證人賴柏仲於偵查、證人李明亮、陳昆民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告訴人茂達電公司之電子郵件使用監控紀錄所保存被告電子郵件帳號使用紀錄、附表一及附表二之電子郵件與附件檔案(告證41至48、告證37、37-2至37-5)。
㈣被告簽署之員工聘僱合約書(告證2)、離職申請書及智慧財產保密義務約定通知書(告證4、24)。
㈤被告參與新進人員教育訓練紀錄(告證29)。
㈥告訴人公司之工作規則(告證19)、文件與資料管制程序(告證20)、文件資料軟體管理辦法(告證21)、電腦與網路使用規範(告證22)、電子佈告欄公告(告證23)㈦告訴人公司地點之監視器錄影檔案、刷卡紀錄系統畫面、員工識別證照片、影印資料紀錄系統畫面(告證26至28)。
㈧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9月26日上午9時32分勘驗筆錄及附件。
㈨法務部調查局資安鑑識實驗室111026鑑定報告1份(含鑑識報告檔案硬碟)。
㈩扣案之被告所有隨身硬碟(B-1)、SD卡(B-2)、ASUS筆記型電腦(C-1)、隨身碟(PNY)(C-4)。
被告之lai6010000000oud.com電子郵件帳號收件匣擷圖畫面4紙。
二、論罪科刑:㈠罪名:核被告賴璟鋒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及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知悉並持有營業秘密,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營業秘密罪。
㈡接續犯:被告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期間陸續重製如附表所示之機密資料,應認各係於密接時地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顯然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為接續犯,而應論以一行為。
㈢想像競合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逾越授權範圍重製營業秘密罪及背信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論以逾越授權範圍重製營業秘密罪論處。
㈣科刑:爰審酌被告在告訴人公司任職,理應忠誠執行職務,竟逾越授權範圍,將附表一、二所示之營業祕密資料重製儲存至其個人儲存裝置或電子帳號內,侵害告訴人公司之營業祕密,所為實值非難,兼衡被告行為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已 體認其所為於法有違之犯後態度,惟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暨其在本案之涉案程度、對告訴人公司之危害,尚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將重製之祕密洩露,及其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無前科紀錄,家庭成員、婚姻狀況,目前工作、月收入及有無需扶養之人口(本院卷第21、21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被告及辯護人雖請求依刑法第74條規定為緩刑之宣告,惟被告經本院審酌上開事項,及其未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告訴人復請求從重量刑等節,本院仍認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併此說明。
三、沒收:扣案之隨身硬碟(B-1)1個、SD卡(B-4)1個、 ASUS筆記型電腦(C-1)1台、隨身碟PNY(C-4 )1個,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或所生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又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C-2)1支、Apple廠牌筆記型電腦(C-3)1台、2.5吋硬碟(B-2、B-3)2個、光碟(B-7)1片、Transcend硬碟(D-1)1支等物,雖無確證證明與本案重製之犯行有關,惟被告就各該裝置內儲存何資料已無印象,另Transcend硬碟(D-1)究為告訴人公司或被告之物、係為鑑定而重製產生與否也均無法確定,又被告就扣案之物皆與本案有關一節並不爭執(本院卷第217至218頁),為保障告訴人公司之權益,爰皆以被告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或所生之物視之,亦依刑法第38條2項前段規定沒收。
至名片(C-5)3張、專利證明文件(B-5、B-6)14張等物,難認與本案犯行有關,檢察官亦未聲請沒收,此部分無從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怡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志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2條第1項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附表一:被告逾越授權重製營業秘密至個人儲存裝置
編號 營業秘密項目 檔案名稱 重製時間 (修改日期) 儲存裝置 備註 1 APX9222產品規格技術評估 Y170928_Product Proposal V32_APX9222.ppt 000年0月00日下午10時20分 000年0月00日下午9時0分 110年6月2日上午11時49分 110年6月2日上午11時49分 B-1 隨身硬碟 B-4 SD卡 C-1 ASUS筆記型電腦 C-4 隨身碟(PNY) 告證41 2 APX9222市場售價與成本分析 ROI V14_APX9222.xls 000年0月00日下午10時20分 108年11月25日上午11時42分 110年6月2日上午11時49分 110年6月2日上午11時49分 B-1 隨身硬碟 B-4 SD卡 C-1 ASUS筆記型電腦 C-4 隨身碟(PNY) 告證42 3 APX9283產品規格技術評估 Y170929_Product Proposal V32_APX9283.ppt 109年1月21日晚上10時20分 108年12月1日上午4時42分 110年6月2日上午11時49分 110年6月2日上午11時49分 B-1 隨身硬碟 B-4 SD卡 C-1 ASUS筆記型電腦 C-4 隨身碟(PNY) 告證43 4 APX9283市場售價與成本分析 ROI V14_APX9283.xls 000年0月00日下午10時20分 000年0月00日下午8時43分 110年6月2日上午11時49分 110年6月2日上午11時49分 B-1 隨身硬碟 B-4 SD卡 C-1 ASUS筆記型電腦 C-4 隨身碟(PNY) 告證44
附表二:被告逾越授權重製營業秘密至個人電子郵件帳號
編號 營業秘密項目 郵件主旨 重製時間 (寄送時間) 備註 1 馬達驅動產品代理商銷售週報 轉寄:APX weekly report 0711、0725、0801、0808、0815、0822、0829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6分 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24分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0分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0分 108年8月20日上午5時55分 000年0月00日下午8時41分 108年8月30日上午10時54分 告證45 (即告證37-2) 2 產品線總報 轉寄:July'19 revenue reports!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2分 告證46 (即告證37-3) 3 全產品每週銷售報告 轉寄:Sales weekly revenue vs FCST report - 2019_08_23、2019_08_27、2019_08_30、2019_10_25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12分 108年8月27日上午11時52分 108年8月30日上午10時52分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0分 告證47 (即告證37-4) 4 全產品每週銷售報告 Reference data 108年11月20日上午10時18分 告證48 (即告證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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