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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謝紫婕
被 告 林仕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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