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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1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育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72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育萱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應補充「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朱育萱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二)爰審酌被告無視法律之禁止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為影響社會秩序、善良風俗,且有助長毒害流通之虞,實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手段、品行、生活狀況(警詢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屬查獲且與本案被告持有毒品犯行有關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蔡沛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7238號
被 告 朱育萱 女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里0鄰○○○00號
居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朱育萱知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某時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金磚電子遊藝場,以新臺幣2萬元之代價,向綽號「小黑」之男子購得海洛因1包、甲基安非他命半兩(即18.75公克)後而持有之。
嗣其於112年2月8日凌晨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前,因違規停車為警盤查,扣得朱育萱所有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45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253公克、17.516公克),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朱育萱所涉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另聲請裁定執行觀察、勒戒)。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朱育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451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報告編號:A0120)1份。
(三)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扣案物照片3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蔡沛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劉乃瑤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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