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竹簡,1207,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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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1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俊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1147號、第11288號、第11331號、第122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温俊富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更正如下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竊得財物及價值(新臺幣)」欄位「SureSkin優美德親水敷料(15*15公分)2包」應更正為「SureSkin優美德親水性敷料(15*15公分-薄型)2包」;

「康威愛膚銀抗菌親水性纖維敷料(10*10)4包」應更正為「康威愛康膚銀抗菌親水性纖維敷料(10*10公分)4包」。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竊得財物及價值(新臺幣)」欄位「敷貼親水性敷料5包」應更正為「舒膚貼親水性敷料(20*20公分)5包」。

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竊得財物及價值(新臺幣)」欄位「SureSkin優美德親水敷料(15*15公分)3包」應更正為「SureSkin優美德親水性敷料(15*15公分)3包」;

「舒膚滅菌敷料(10*10公分)5包」應更正為「康威滅菌敷料-超薄型(10*10公分)5包」;

「舒膚滅菌敷料(15*15公分)6包」應更正為「康威滅菌敷料-超薄型(15*15公分)6包」;

且應增列「舒膚貼親水性敷料(20*20公分)5包」。

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竊得財物及價值(新臺幣)」欄位,其中112年3月25日被告之犯罪所得「康威滅菌敷料(超薄型10*10公分)4包」應更正為「康威滅菌敷料(超薄型20*20公分)4包」;

112年4月1日被告之犯罪所得「康威愛膚銀抗菌親水性纖維敷料(10*10公分)2包」應更正為「6包」;

112年4月5日被告之犯罪所得「康威愛膚銀抗菌親水性纖維敷料(10*10)4包」應予刪除。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6次竊盜犯行,時間、空間不同,被害人亦屬有異,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竟多次至藥局竊取外傷敷料,未思尊重他人財產權,所為實無足取;

衡以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然並未與告訴人等人達成和解以賠償損害,犯罪所生危害尚未填補;

參酌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手段、告訴人等人所受財產上損失、被告因本案所獲得之利益,及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偵字第11288號卷第5頁),被告前已因多次竊盜案件經法院為論罪科刑,素行難認良好,惟被告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見偵字第11147號卷第2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於本案6次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為如附表編號1至6「竊得財物及價值(新臺幣)」欄所示,經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見偵字第11311號卷第39-40頁),被告供稱該等所竊取之財物均已使用完畢,且並未和告訴人等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爰就被告之犯罪所得於被告所犯各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並為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書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竊得財物及價值(新臺幣) 主文 1 112年3月31日上午9時51分許 新竹市○區○○路○段000號合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店 副店長林心媚管領架上商品即康威滅菌敷料(超薄型10*10公分)10包、康威滅菌敷料(超薄型15*15公分)4包、舒敷貼親水性敷料(20*20)4包、SureSkin優美德親水性敷料(15*15公分-薄型)2包、康威愛康膚銀抗菌親水性纖維敷料(10*10公分)4包、舒膚貼親水性敷料(15*15)3包、泰陞傷口貼-人工皮(滅菌10*10公分)2包,價值合計5,490元。
温俊富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竊得財物及價值」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2年4月3日晚間7時12分許 新竹市○區○○街00號合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湳雅店 副店長方沛樺管領架上商品即舒膚貼親水性敷料(20*20公分)5包,價值合計1,300元。
温俊富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竊得財物及價值」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12年4月14日晚間6時49分許 新竹縣○○市○○街000號合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店 店長曾倍郁管領架上商品即SureSkin優美德親水性敷料(15*15公分)3包、康威滅菌敷料-超薄型(10*10公分)5包、康威滅菌敷料-超薄型(15*15公分)6包、舒膚貼親水性敷料(20*20公分)5包,價值合計3,525元。
温俊富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竊得財物及價值」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4分許 新竹縣○○鎮○○街00號合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竹東店 店長蔣佩紋管領架上商品即康威滅菌敷料(超薄型20*20公分)4包、康威滅菌敷料(超薄型10*10公分)13包、康威多愛膚親水敷料(10*10公分)2包,價值合計2,880元。
温俊富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竊得財物及價值」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12年4月1日上午9時33分許 店長蔣佩紋管領架上商品即舒敷貼親親水性敷料(15*15公分)6包、康威滅菌敷料(超薄型10*10公分)10包、康威愛膚銀抗菌親水性纖維敷料(10*10公分)6包,價值合計3,260元。
温俊富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竊得財物及價值」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112年4月5日上午8時53分許 店長蔣佩紋管領架上商品即泰陞傷口貼人工皮(滅菌15*15公分)2包、舒敷貼親水性敷料(20*20)6包、優而美舒肌親水性敷料(15*15)4包,價值合計5,280元。
温俊富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左列「竊得財物及價值」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1147號第11288號
第11331號
第12276號
被 告 温俊富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温俊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徒手竊取附表所示之物品,而未經結帳即步離店外。
嗣經附表所示之店長曾倍郁、蔣佩紋及副店長林心媚、方沛樺發現遭竊而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合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附表編號1部分:
1、被告温俊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2、告訴代理人林心媚於警詢中之指述。
3、員警偵查報告、失竊物明細表1份及失竊現場監視器影像翻拍 畫面共8張。
(二)附表編號2部分:
1、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2、告訴代理人方沛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3、員警偵查報告、失竊物明細表各1份及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共 3張。
(二)附表編號3部分:
1、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2、告訴代理人曾倍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3、員警職務報告、失竊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共10張 。
(三)附表編號4至6部分:
1、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2、告訴代理人蔣佩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3、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共9張。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其所犯6次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至被告所竊得之上開物品,為其犯罪所得,未能發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檢 察 官 翁貫育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竊得財物及價值(新臺幣) 案號 1 112年3月31日上午9時51分許 新竹市○區○○路○段000號合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店 副店長林心媚管領架上商品即康威滅菌敷料(超薄型10*10公分)10包、康威滅菌敷料(超薄型15*15公分)4包、舒敷貼親水性敷料(20*20)4包、SureSkin優美德親水敷料(15*15公分)2包、康威愛膚銀抗菌親水性纖維敷料(10*10)4包、舒膚貼親水性敷料(15*15)3包、泰陞傷口貼-人工皮(滅菌10*10公分)2包,價值合計5 ,490元。
112年度偵字第11288號 2 112年4月3日晚間7時12分許 新竹市○區○○街00號合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湳雅店 副店長方沛樺管領架上商品即敷貼親水性敷料5包,價值合計1,300元。
112年度偵字第11331號 3 112年4月14日晚間6時49分許 新竹縣○○市○○街000號合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店 店長曾倍郁管領架上商品即SureSkin優美德親水敷料(15*15公分)3包、舒膚滅菌敷料(10*10公分)5包、舒膚滅菌敷料(15*15公分)6包,價值合計3,525元 112年度偵字第11147號 4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4分許 新竹縣○○鎮○○街00號合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竹東店 店長蔣佩紋管領架上商品即康威滅菌敷料(超薄型10*10公分)4包、康威滅菌敷料(超薄型10*10公分)13包、康威多愛膚親水敷料(10*10公分)2包,價值合計2,880元。
112年度偵字第12276號 5 112年4月1日上午9時33分許 店長蔣佩紋管領架上商品即舒敷貼親親水性敷料(15*15公分)6包、康威滅菌敷料(超薄型10*10公分)10包、康威愛膚銀抗菌親水性纖維敷料(10*10公分)2包,價值合計3,260元。
6 112年4月5日上午8時53分許 店長蔣佩紋管領架上商品即泰陞傷口貼人工皮(滅菌15*15公分)2包、舒敷貼親水性敷料(20*20)6包、康威愛膚銀抗菌親水性纖維敷料(10*10)4包、優而美舒肌親水性敷料(15*15)4包,價值合計5,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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