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 二、論罪科刑:
-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及同法第3
- (二)被告如附表所示先後多次盜刷被害人之信用卡之行為,係
- (三)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任意侵占他人遺
- 三、沒收部分:
-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 (二)至被告所侵占被害人遺失之信用卡1張,未據扣案,然上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 六、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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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1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興國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89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興國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捌佰貳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二)被告如附表所示先後多次盜刷被害人之信用卡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基於同一之詐欺犯意接續所為,彼此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應認各屬接續犯,而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任意侵占他人遺失之信用卡,復持該信用卡進行消費,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致被害人受有相當財產損害,所為實值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有意賠償被害人,態度良好,然因被害人無意請求賠償而未達成調解,兼衡其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已退休、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因缺錢而為本案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之1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如附表所示消費取得之不法利益新臺幣共8,826元,為其犯罪所得,依前開規定自應予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至被告所侵占被害人遺失之信用卡1張,未據扣案,然上開卡片倘經被害人申請註銷並補發新卡片,原卡片即失去功用,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8995號
被 告 張興國 男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興國於民國112年2月3日15時許,在位於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之交通大學過溝公車站,拾得劉建楠所遺失、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申辦之中油聯名信用卡1張(卡號:0000000………號,詳卷,下稱本案信用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本案信用卡侵占入己;
另利用本案信用卡感應支付免簽之功能,明知信用卡係表彰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間辨識身分之用,作為發卡銀行允許持卡人以信用卡刷卡,向特約商店完成信用交易之憑藉,非經持卡人同意,不得擅自利用信用卡與特約商店完成消費交易,竟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基於詐欺得利之接續犯意,未經劉建楠之同意或授權,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方式,盜刷本案信用卡進行消費(消費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8,826元),致附表所示特約商店誤信張興國為合法持卡人,因而提供消費服務予張興國,張興國取得免支付各該消費款之利益,足生損害於張興國、附表所示特約商店及中國信託銀行,張興國即以此不正方法獲得就上開消費無需付款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嗣劉建楠接獲中國信託銀行電子信箱通知後發現遭盜刷,並報警處理,為警調取附表編號15、16所示張興國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繳費紀錄,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劉建楠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張興國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劉建楠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述。
㈢偵查報告、冒用明細、消費成交回報、繳費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綜上,足認被告前述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
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持信用卡交易,基本上於聯合信用卡中心不依契約給付持卡人所消費之帳款予特約商店時,持卡人對於特約商店仍直接負有給付價金義務,從而持信用卡交易與通常之買賣,並無差異,僅在價金給付上由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代為付帳,而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給付特約商店價金後,持卡人即對發卡銀行負擔給付價金債務而已,故倘持卡人並無支付價金之真意,而向特約商店提示他人之信用卡消費,使特約商店及其職員誤認其為信用卡之所有人並有支付價金之真意而陷於錯誤,性質上即屬對特約商店及其店員施行詐欺,而得論以詐欺得利罪。
㈡是核被告張興國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等罪嫌。
被告分次持告訴人劉建楠所有之本案信用卡用以消費而遂行詐得免支付費用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均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實施,並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是在刑法評價上,宜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應論以接續犯,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被告所犯前開侵占遺失物罪嫌及詐欺取財得利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使用告訴人所有之本案信用卡消費共計8,826元,屬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尚未賠償告訴人分文,即無法宣告沒收,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廖 啟 村
附表:
編號 日期 時間 地點 特約商店 金額(新臺幣) 盜刷方式 備註 1 112年2月3日 16時18分 新竹市○區○○○路0號 統一便利超商金功門市 258元 持上開信用卡感應免簽名刷卡付費之方式盜刷上開信用卡 2 112年2月3日 16時33分 新竹市○區○○○路00○0號 統一便利超商金鑫門市 500元 持上開信用卡感應免簽名刷卡付費之方式盜刷上開信用卡 3 112年2月3日 16時46分 新竹市○區○○○路0號 統一便利超商金功門市 178元 持上開信用卡感應免簽名刷卡付費之方式盜刷上開信用卡 4 112年2月3日 17時4分 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 萊爾富便利超商新竹金城門市 284元 持上開信用卡感應免簽名刷卡付費之方式盜刷上開信用卡 5 112年2月3日 17時21分 新竹市○區○○○路00○0號 統一便利超商金鑫門市 160元 持上開信用卡感應免簽名刷卡付費之方式盜刷上開信用卡 6 112年2月3日 17時32分 新竹市○區○○○路00○0號 統一便利超商金鑫門市 180元 持上開信用卡感應免簽名刷卡付費之方式盜刷上開信用卡 7 112年2月3日 20時3分 新竹市○區○○○路00○0號 統一便利超商金鑫門市 496元 持上開信用卡感應免簽名刷卡付費之方式盜刷上開信用卡 8 112年2月3日 22時8分 新竹市○區○○○路0號 統一便利超商金功門市 649元 持上開信用卡感應免簽名刷卡付費之方式盜刷上開信用卡 9 112年2月4日 7時6分 新竹市○區○○○路0號 統一便利超商金功門市 1,350元 持上開信用卡感應免簽名刷卡付費之方式盜刷上開信用卡 10 112年2月4日 8時7分 新竹市○區○○○路0號 統一便利超商金功門市 1,735元 持上開信用卡感應免簽名刷卡付費之方式盜刷上開信用卡 11 112年2月4日 8時32分 新竹市○區○○○路00○0號 統一便利超商金鑫門市 231元 持上開信用卡感應免簽名刷卡付費之方式盜刷上開信用卡 12 112年2月4日 9時3分 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 萊爾富便利超商新竹金城門市 916元 持上開信用卡感應免簽名刷卡付費之方式盜刷上開信用卡 13 112年2月4日 10時8分 新竹市○區○○○路00○0號 統一便利超商金鑫門市 270元 持上開信用卡感應免簽名刷卡付費之方式盜刷上開信用卡 14 112年2月4日 10時54分 新竹市○區○○○路00○0號 統一便利超商金鑫門市 293元 持上開信用卡感應免簽名刷卡付費之方式盜刷上開信用卡 15 112年2月4日 14時5分 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1樓 台灣大哥大新竹光復直營服務中心 98元 持上開信用卡感應免簽名刷卡付費之方式盜刷上開信用卡 繳納行動電話富邦產險帳單 16 112年2月4日 14時5分 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1樓 台灣大哥大新竹光復直營服務中心 613元 持上開信用卡感應免簽名刷卡付費之方式盜刷上開信用卡 繳納行動電話月租費 17 112年2月4日 14時19分 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 全聯福利中心新竹關東門市 615元 持上開信用卡感應免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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