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竹簡,1297,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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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12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YATI MULYADI ALI(中文姓名:阿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13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YATI MULYADI ALI(中文姓名:阿莉)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YATI MULYADI ALI(中文姓名:阿莉,下稱阿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105年3月7日至11日間之某不詳時間,在其僱主孫國恩位於新竹市○區○○路○段000號11樓之7住處,徒手竊取上址客廳電視櫃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得手後於同年3月12日5時47分許逃離現場,嗣於同年3月12日8時許,經孫國恩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案經孫國恩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阿莉於偵查中之自白(1336號偵緝卷第7頁至第9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孫國恩於警詢中之證述(5265號偵卷第4頁至第5頁)。

㈢現場照片及監視錄影翻拍畫面數張(5265號偵卷第9頁至第14頁)。

㈣上述證據,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及科刑: ㈠核被告阿莉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竟仍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貪圖一己之私而著手竊取他人財物,顯不尊重他人之財產法益,對於社會治安及民眾財產安全產生危害,造成告訴人財產損失,應予嚴厲非難,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犯罪手段尚屬平和,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其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貧困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為印尼籍外國人,在我國犯罪而受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被告經廢止居留許可,有內政部移民署查詢資料存卷可查(1336號偵緝卷第36頁),故其在我國境內並無合法居留之權源,是不宜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仍容任其繼續在我國居留,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予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竊得告訴人之現金10萬元,為其犯罪所得,未扣案亦未返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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