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竹簡附民,253,2024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53號
原 告 臺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被 告 徐聖傑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竹簡字第122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怡蓁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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