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聲,1252,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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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52號
受 刑 人 謝勝斌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定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1年度執更字第125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又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裁判,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沒收或應執行刑之法院,而非僅諭知上訴或抗告駁回而維持下級審裁判所宣告刑罰或法律效果之法院。

若聲明異議係向非諭知該罪刑或法律效果裁判之法院為之,即與上揭條文關於聲明異議管轄法院之規定不合,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3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謝勝斌(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後,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14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8年4月確定,嗣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執更字第1258號執行等情,有上開裁定書、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是依前揭說明,本件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對於本件聲明異議並無管轄權,故受刑人以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即有未合,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另受刑人雖援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主張其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103號判決確定之1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與本院99年度訴字第156號判決確定之7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採疊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刑期明顯過長云云。

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43號裁定係就受刑人所犯之上開8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與其他8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並無割裂、分組定應執行刑之情事,且該裁定已確定,受刑人自不得以聲明異議方式主張裁定結果不當,附此說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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