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抗 告 人
即
具 保 人 曾芯甯(原名:曾如禎)
被 告 蘇兆軍
上列抗告人即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以112年度聲字第1333號沒入保證金裁定(檢察官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沒法字第111號),提起抗告,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檢察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被告蘇兆軍於民國111年5月16日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抗告人即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然原先聲請羈押案件案由為殺人(111年度偵字第7276號),該案經調查確認被害人死亡非被告所致,該案業經偵查終結予以不起訴處分時,上開保證金即應發還,故該案轉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已有爭議;
又被告已於112年12月12日另案通緝歸案,與本院112年度原金簡字第9號案件無關,該案並無通緝等語。
二、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原金簡字第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萬元確定後,由新竹地檢署通知到案執行,並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惟傳喚被告無著,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函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為拘提亦拘提未獲等情,足認被告逃匿而於112年12月13日以112年度聲字第1333號裁定准予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及實收利息等情,並將該裁定正本送達被告及抗告人之住所等節,有本院裁定正本1份、送達證書2份為憑(本院卷第53頁至第54頁、第55頁、第63頁)。
惟查,被告已於112年12月12日到案,於同日入法務部○○○○○○○執行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新竹地檢署112年度執法字第2559號執行指揮書各1份在卷可查(本院卷第59頁至第60頁、第79頁),足見本院前未及審酌被告已於112年12月12日到案,非屬於逃匿狀態,逕行裁定沒入抗告人即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自有違誤。
抗告人執前詞提起抗告,為有理由,本院自應將原裁定更正撤銷,並駁回檢察官原沒入保證金之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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