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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詩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詩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詩寒因犯毀棄損壞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毀損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編號1至4所示之罪並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有各該案號之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受刑人所簽具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經受刑人以書面表示「請法院儘可能從輕裁量」之意見後,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態樣及手段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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