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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羅永興(原名:羅瑞良)
被 告 羅偉任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敬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永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羅永興因被告羅偉任犯詐欺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2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0年11月2日以現金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被告所犯前開詐欺等案件,嗣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共3罪)確定後,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執行,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未到,經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為拘提未獲,於通知具保人後,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98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74號刑事判決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7月4日竹檢云執敬112執2421字第1129026930號函(稿)、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7月27日竹檢云執敬112執2421字第1129030689號函(稿)、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8月31日桃檢秀支112執助2572字第1129106870號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112年8月21日德警分刑字第1120031120號函暨所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本院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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