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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懿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懿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懿甄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合計刑期8年2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月1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8110號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3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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