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聲,70,202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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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春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春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及有期徒刑8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上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10月1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3年5月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5551號函暨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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