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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易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易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易洲前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月1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22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竹簡字第96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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