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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谷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谷伐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參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張谷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訊問後,被告坦承持有非制式手槍、子彈之犯行,且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之嫌疑重大,且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又被告前於97年亦因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經判處罪刑,本次再為警查扣非制式手槍及子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9項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112年12月18日起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3月8日訊問被告,並由被告及辯護人表示意見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本院於113年3月8日以112年度訴字第5號判決,判決被告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有期徒刑5年3月,尚未確定。
被告所為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於本院審理中經傳喚、拘提未到庭,嗣經通緝到案而有逃亡之事實,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故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復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如本案經上訴之審判程序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後,本院認仍有羈押必要,爰裁定自113年3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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