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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63號
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皓呈
具 保 人 林佳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100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佳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案被告王皓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經具保人林佳瑜為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見112年度偵字第4100號卷第88頁、第103頁至第104頁)。
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拘提未果,有本院傳票送達回證、拘票及報告書附卷可稽,且被告另案已被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顯見被告已逃匿,復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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