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訴,753,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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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7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浩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382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浩宇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李浩宇係民國00年出生之役齡男子,明知役齡男子應受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徵集等徵兵處理程序,依新竹市政府以112年5月9日府民兵字第1120073508號112年第e0175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應於112年6月13日上午8時10分,在新竹市政府綜合大禮堂集合,前往臺中成功嶺陸軍步兵第104旅報到服役,期間為4個月,復經李浩宇祖父於同年5月23日代領上開徵集令,惟李浩宇竟意圖避免兵役徵集,未於上揭指定時間及集合地點報到,無故逾應徵期限5日未入營服役。

新竹市政府再以112年6月20日府民兵字第1120097390號112年第e0182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要求李浩宇應於同年8月16日上午8時10分在新竹市政府綜合大禮堂集合,前往新竹關西陸軍步兵第206旅報到服役,期間為4個月,里幹事李大中於同年7月5日將上開徵集令交付李浩宇祖父,但李浩宇祖父惟恐擔負法律責任而拒絕代收,經李大中按址張貼送達通知書,惟李浩宇仍未於上揭指定時間及集合地點報到,無故逾應徵期限5日未入營服役。

二、案經新竹市政府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李浩宇所犯之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卷第31頁至第32頁),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1頁至第32頁、本院卷第36頁),且有新竹市東區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新竹市政府112年5月9日府民兵字第1120073508號、112年6月20日府民兵字第1120097390號徵集令、被告戶籍資料各1紙、被告住處照片2張、通緝簡表1紙在卷可稽(見3830號偵查卷第1頁至第4頁、第6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又被告自承按時參與徵兵檢查,且於受徵集期間曾與居住在戶籍地之家人聯繫等情(見17382號偵查卷第19頁、本院卷第31頁),再觀諸被告之通緝簡表,其於受徵集之112年6月13日、112年8月16日均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顯有為了逃避入營服役時遭犯罪偵查,而避免徵集之意圖。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妨害徵集罪。

㈡、被告雖於112年6月13日、112年8月16日均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而未入營服役,然其受徵集所服之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係屬同一,該義務之違反縱有多次行為,亦僅成立單純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有服兵役之義務,且於受徵集後應遵期入營服役,竟因受通緝而欲逃避犯罪偵查之動機,意圖避免徵集而未依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徵集令入營服役,破壞國家兵役制度之健全及公平性,妨害國家徵兵之順暢及兵役之有效管理,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程度,兼衡其前案紀錄,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無業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志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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