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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78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俊雄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0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就被告王俊雄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王俊雄業於民國113年8月2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德、陳郁仁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韋廷
法官黃翊雯
法官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陳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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