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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緝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珮甄
選任辯護人 吳旭洲律師
楊倢欣律師
黃冠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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