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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旻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08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旻誠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旻誠明知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帳戶資料之目的在於方便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竟基於對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他人若持以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詐欺犯意與幫助掩飾詐欺取財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於民國000年00月間某日,將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資料,提供予不詳詐欺者作為詐欺不特定人匯款之人頭帳戶,黃旻誠即以此行為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嗣該不詳詐欺者取得上開中華郵政帳戶資料後,旋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附表所示施用詐術之方式,詐騙冉起欣,使其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金額,匯至上開中華郵政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二、案經冉起欣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112年度偵字第11083號卷【下稱偵卷】第58至59頁、第66至67頁),核與證人冉起欣於警詢時證述遭詐欺取財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卷第4至5頁),且經證人石峻杰於偵訊時證述屬實(見偵卷第95至97頁),並有匯款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電子郵件截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6日儲字第1120004247號函及檢附之帳戶基本資料與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附卷可憑(見偵卷第15至19頁、第21至25頁)。
是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洗錢罪。
又被告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二)加重減輕事由:⒈累犯被告前於108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0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109年9月22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經審酌其情節暨罪刑相當原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⒉幫助犯被告幫助他人洗錢犯行,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又被告有上開刑之加重及減輕情形,應先加後減之。
⒊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事由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查被告就上開洗錢之犯行,於偵查時自白,本院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法減輕其刑。
再被告有上開刑之加重及減輕情形,應先加後遞減之。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近年來國內多有詐欺犯案,係使用人頭帳戶以作為收受不法所得款項之手段,竟仍為幫助他人詐欺、幫助掩飾詐欺取財所得去向之洗錢犯行,供詐欺犯取得所騙之財物,助長詐欺惡行,對於社會秩序之擾亂不言而喻,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考量本件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黃振倫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晏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施用詐術之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冉起欣 於111年12月11日,與冉起欣聯繫,佯稱其拍賣網站賣家的金融認證未通過,須依指示操作設定云云。
111年12月11日 晚上8時28分許 49,989元 111年12月11日 晚上8時31分許 49,987元 111年12月11日 晚上8時45分許 49,9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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