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酉○○犯如附表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 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
- 三、卯○○犯如附表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 四、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
- 五、未○○犯如附表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 六、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事實
- 一、酉○○、卯○○、未○○、辛○○(另行審理)於民國110年9月
- 二、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理由
- 一、本件被告酉○○、卯○○、未○○所犯之罪,均非法定刑為死刑、
- 二、訊據被告酉○○、卯○○、未○○就上開犯罪事實迭於偵查中、本
- 三、論罪:
- 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
- ㈡、綜觀被告卯○○、未○○前案記錄,附表一編號2應為其參與本件
- ㈢、被告酉○○、卯○○、未○○就上開犯行,與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
- ㈣、又被告酉○○、卯○○、未○○前揭各該罪刑,原應各依洗錢防制
- 四、爰審酌被告酉○○、卯○○、未○○均正值青年,竟不思循正當途
- 五、沒收:
- ㈠、被告酉○○、卯○○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均坦認渠等報酬是從辛○○
- ㈡、至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遍查卷內要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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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鏡濂
祝郁珉
陳宥榕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346號、111年度偵字第1289、14989、15359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31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酉○○犯如附表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卯○○犯如附表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四、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未○○犯如附表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六、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酉○○、卯○○、未○○、辛○○(另行審理)於民國110年9月間,加入暱稱「安然」、「鋼鐵人」等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人所屬之3人以上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詐欺集團組織,酉○○(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47號另行判決)、卯○○、未○○、辛○○及該詐欺集團其他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卯○○、未○○、辛○○另基於參與前揭詐欺犯罪組織之犯意,由酉○○擔任總收水,卯○○擔任收簿手兼收水者,未○○則擔任收簿手收購附表一、二所示第2層辛○○之人頭帳戶供贓款匯入及再行轉出至其他人頭帳戶,辛○○復依指示設定約定轉帳帳戶甚而擔任取款車手,依照指示提領並交付款項予收水者。
待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附表一、二所示之詐欺方式訛詐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致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匯入第1層帳戶如附表一、二所示,款項旋遭轉匯至附表一、二所示之第2層帳戶內(除附表一編號15以外),復由辛○○提領如附表一提領時間地點及提領金額所示,至附表二之款項則再遭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
辛○○提領附表一款項後,分別轉交卯○○,推由卯○○上繳予酉○○,酉○○則將款項層轉予詐欺集團上層之不詳成員,附表二款項則再遭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以此手法製造金流斷點,使司法機關難以溯源追查,而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嗣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發覺受騙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七大隊暨午○○、戊○○、庚○○、甲○○、丙○○、癸○○、辰○○、戌○○、乙○○、巳○○、丑○○、申○○、壬○○、子○○、丁○○、亥○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酉○○、卯○○、未○○所犯之罪,均非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而被告酉○○、卯○○、未○○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酉○○、卯○○、未○○之意見後,本院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酉○○、卯○○、未○○就上開犯罪事實迭於偵查中、本院訊問、準備及簡式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酉○○見他3292卷第153-156頁;
偵15359卷第2-4頁反面、第34-37頁反面、第63-64頁;
少連偵131卷一第8-11頁;
聲羈223卷第7頁反面;
偵聲180卷第32頁;
卯○○見他3292卷第147-147頁反面、第201-203頁、第204-206頁;
偵1289卷第12-17頁、第68-68頁反面、第130-132頁、第149-153頁、第156-157頁反面、第181-182頁反面、第192-192頁反面、第208-211頁、235-235頁反面;
少連偵卷一第130-131頁、第135-137頁;
未○○見少連偵卷二第30-33頁反面、第45-47頁反面、第52-53頁反面;
及本院金訴卷第202頁、第206-207、265-273頁),復有證人即同案被告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偵13346卷第96-99頁、第114-114頁反面;
偵1289卷第112-117頁、第123-123頁反面;
偵14948卷第28-35頁、第65-70頁、第75-79頁、第84-86頁)可佐,並有附表一、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1289卷第7-10頁)、提領帳戶一覽表、安然詐欺集團組織及關聯圖(見偵14948卷第1-11頁)附卷足考,另有附表三所示之物扣案可佐,堪認被告酉○○、卯○○、未○○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本件犯行均至堪認定,應依法論處。
三、論罪:
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
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
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
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
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
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
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
…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
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
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足供參照。
㈡、綜觀被告卯○○、未○○前案記錄,附表一編號2應為其參與本件犯罪組織後首次從事詐欺犯行,是核被告卯○○、未○○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2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揆諸前開判決意旨,渠等二人所犯上開各罪間行為局部重疊合致,係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均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另核被告卯○○、未○○就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3至7、8(包含附表二編號2)、9至15、附表二編號1、3、4所為;
被告酉○○就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至7、8(包含附表二編號2)、9至15、附表二編號1、3、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其等三人所犯上開各罪間行為局部重疊合致,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分別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各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酉○○、卯○○、未○○就上開犯行,與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暱稱「安然」、「鋼鐵人」等人及所屬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俱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又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應以被害人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是被告酉○○、卯○○、未○○就事實欄一及附表一、二所示18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㈣、又被告酉○○、卯○○、未○○前揭各該罪刑,原應各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刑,被告卯○○、未○○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白認罪,則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刑規定,惟被告三人此部分犯行,均已從一重之刑法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是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由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酉○○、卯○○、未○○均正值青年,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不顧政府近來嚴加查緝詐欺犯罪,僅為求一己私利即加入詐騙集團,助長詐騙歪風,影響社會治安,所為均實值非難;
復考量被告酉○○、卯○○、未○○犯後態度,兼衡被告酉○○自承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案發時工作為白牌計程車司機,目前在工地工作,領日薪,未婚,無子女,現與祖父母同住,因積欠地下錢莊乃鋌而走險之犯罪動機;
被告卯○○自承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案發迄今均從事中古車買賣工作,未婚,無未成年子女,現與女友同住,因積欠當鋪借款乃鋌而走險之犯罪動機;
被告未○○自承國中畢業,案發時無業,目前從事網拍工作,經濟狀況勉持,未婚,無未成年子女,暨本件各次犯罪情節、參與犯罪程度、被害人及告訴人之人數及損失財物數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3、5項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五、沒收:
㈠、被告酉○○、卯○○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均坦認渠等報酬是從辛○○提領款項留存1%,並由渠等二人與辛○○平分(見本院金訴卷第283頁),又同案辛○○就本件提領金額總計為539萬元,以1%計算為5萬3900元,均分為三,四捨五入後為1萬7967元,是被告酉○○、卯○○本件犯罪所得分別為1萬7967元;
另被告未○○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稱:本案我獲得1萬多元報酬,確實金額我不記得等語(見本院金訴卷第272頁),是被告三人前開報酬,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於其等主文項下分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㈡、至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遍查卷內要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旭輝提起公訴,檢察官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入帳戶 第1層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轉匯帳戶 第2層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提領人 提領時間 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證據 1 午○○ (提告) 於110年6月中旬,先後以默默交友平台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惠玲」與午○○聯絡,佯稱可參與投資網站FXTRADING獲利云云,致午○○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入右揭第1層帳戶。
110年9月10日 11:03:24 華南銀行 000- 000000000000 (戶名:閻楷蘅) 34萬5,467元 110年9月10日 11:15:50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辛○○) 35萬元 辛○○ 110年9月10日11時21分許,在臺北市大同區保安郵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35萬 ①午○○於警詢之指訴(見偵14948卷第115-123頁) ②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110 年10月5日儲 字第11002759 74號函暨所檢 附之辛○○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14948卷第127-129頁) ③午○○之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見偵149 48卷第113頁) ④被告提款畫面 (見偵14948卷 第72頁) ⑤閻楷蘅之華南 銀行帳戶資料 及交易明細(見偵14948卷 第125-126頁) 2 戊○○ (提告) 於110年3月17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薇薇」與戊○○聯絡,佯稱可加入ROSYSTYLE外匯投資平台獲利云云,致戊○○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入右揭第1層帳戶。
110年9月7日 10:58:44 台新銀行 812-&ZZZZ; 00000000000000 (戶名:閻楷蘅) 140萬元 110年9月7日 11:01:05 高雄銀行 016-&ZZZZ; 000000000000 (戶名:辛○○) 140萬元 辛○○ 110年9月7日11時11分許,在高雄銀行仁愛分行(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136萬 ①戊○○於警詢之指訴(見偵14948卷第132-137頁) ②高雄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博愛 分行110年12 月1日高銀密 博愛字第1100 000000號函暨 所檢附之朱浩 毅帳戶資料及 交易明細(見 偵14948卷第1 40-142頁) ③戊○○之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見偵14948卷第130頁) ④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110年11 月9日台新作 文字第110260 01號函暨所檢 附之閻楷蘅帳 戶交易明細(見偵14948卷第138-139頁) 3 庚○○ (提告) 於110年8月10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浩」與庚○○聯絡,佯稱可加入「Bitstamp」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庚○○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入右揭第1層帳戶。
110年9月7日 12:54 12:59 台新銀行 000- 00000000000000 (戶名:閻楷蘅) 5萬元 3萬元 110年9月7日 13:04:41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辛○○) 31萬元 辛○○ 110年9月7日13時29分許,在臺北市大同區臺北圓環郵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32萬元 ①庚○○於警詢之指訴(見偵14948卷第144-148頁) ②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110 年10月5日儲 字第11002759 74號函暨所檢 附之辛○○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14948卷第152-153頁) ③被告提款畫面 (見偵14948卷 第71頁) ④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110年11 月9日台新作 文字第110260 01號函暨所檢 附之閻楷蘅帳 戶交易明細(見偵14948卷第149-151頁) ④庚○○之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見偵14948卷第143頁) 4 甲○○ (提告) 於110年8月中旬某日,以通訊軟體「抖音」暱稱「陳坤榮」與甲○○聯絡,佯稱可參與投資國泰網站獲利云云,致甲○○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入右揭第1層帳戶。
110年9月7日 13:06:37 台新銀行 812-&ZZZZ;&ZZZZ; 00000000000000 (戶名:閻楷蘅 ) 3萬元 110年9月7日 13:37:18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000- 00000000000 (戶名:辛○○) 22萬元 辛○○ 110年9月7日13時48分許,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建成分行(台北市○○區○○○路00號) 21萬元 ①甲○○於警詢之指訴(見偵14948卷第156-158頁) ②丙○○於警詢 之指訴(見偵14948卷第161-163頁) ③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國內作業 中心110年11 月30日110忠 法查密字第CU 85427號函暨 所檢附之朱浩 毅帳戶交易明 細(見偵14948 卷第168-169 頁) ④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110年11 月9日台新作 文字第110260 01號函暨所檢 附之閻楷蘅帳 戶交易明細(見偵14948卷第165-167頁) ⑤甲○○之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見偵14948卷第154頁) ⑥丙○○之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見偵14948卷第159頁) 5 丙○○ (提告) 於110年8月16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HOSEA」與丙○○聯絡,佯稱可加入虛擬貨幣交易APP「NYSE EURONEXT」獲利,致丙○○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入右揭第1層帳戶。
110年9月7日 13:34:37 台新銀行 812-&ZZZZ;&ZZZZ; 00000000000000 (戶名:閻楷蘅 ) 15萬元 6 癸○○ (提告) 於110年7月30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慕蓉」與癸○○聯絡,佯稱可投資FXTRADINGHK網站獲利云云,致癸○○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入右揭第1層帳戶。
110年9月8日 13:32:20 台新銀行 000- 00000000000000 (戶名:閻楷蘅) 19萬6819元 110年9月8日 13:43:1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000- 00000000000 (戶名:辛○○) 85萬元 辛○○ 110年9月8日13時50分許,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建成分行(臺北市○○區○○○路00號) 60萬 ①癸○○於警詢之指訴(見偵14948卷第172-176頁) ②癸○○之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見偵14948卷第170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110年11 月9日台新作 文字第110260 01號函暨所檢 附之閻楷蘅帳 戶交易明細(見偵14948卷第178-179頁) ④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國內作業 中心110年11 月30日110忠 法查密字第CU 85427號函暨 所檢附之朱浩 毅帳戶交易明 細(見偵14948 卷第180-181 頁) 7 辰○○ (提告) 於110年3月27日18時許,以whatsapp暱稱「陳榆揚」與辰○○聯絡,佯稱可下載「Meta Trader5」、「Meta Trader4」投資APP獲利云云,致辰○○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入右揭第1層帳戶。
110年9月9日 09:34:36 09:36:31 台新銀行 000- 00000000000000 (戶名:閻楷蘅) 5萬元、5萬元 110年9月9日 09:52:39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000- 00000000000 (戶名:辛○○) 22萬元 辛○○ 110年9月9日10時55分許,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建成分行(臺北市○○區○○○路00號) 42萬 ①辰○○於警詢之指訴(見偵14948卷第183-185頁) ②戌○○於警詢之指訴(見偵14948卷第190-191頁) ③辰○○之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見偵14948卷第182頁) ④辰○○之存摺 內頁影本(見偵14948卷第187頁) ⑤戌○○之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見偵14948卷第188頁) ⑥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110年11 月9日台新作 文字第110260 01號函暨所檢 附之閻楷蘅帳 戶交易明細(見偵14948卷第193-195頁) ⑦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國內作業 中心110年11 月30日110忠 法查密字第CU 85427號函暨 所檢附之朱浩 毅帳戶交易明 細(見偵14948 卷第196-197 頁) 8 戌○○ (提告) 於110年7月間,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吳飛騰」與戌○○聯絡,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戌○○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入右揭第1層帳戶。
110年9月9日 09:45:00 台新銀行 000- 00000000000000 (戶名:閻楷蘅) 12萬元 9 乙○○ (提告) 於110年8月21日17時45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豪哥」與蔡佩姍聯絡,佯稱可加入「CME」投資平台獲利云云,致蔡佩姍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入右揭第1層帳戶。
110年9月9日 11:11:22 台新銀行 000- 00000000000000 (戶名:閻楷蘅) 5萬元 110年9月9日 11:34:09 中華郵政 700-&ZZZZ;&ZZZZ; 0000000000000 (戶名:辛○○) 38萬元 辛○○ 110年9月9日11時52分許,在臺北保安郵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35萬元 ①乙○○於警詢之指訴(見偵14948卷第202-206頁) ②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110 年10月5日儲 字第11002759 74號函暨所檢 附之辛○○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14948卷第209-210頁) ③被告提款畫面 (見偵14948卷 第71頁) ④乙○○之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見偵14948卷第200頁) ⑤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110年11 月9日台新作 文字第110260 01號函暨所檢 附之閻楷蘅帳 戶交易明細(見偵14948卷第207-208頁) 10 巳○○ (提告) 於110年08月31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雨欣」與巳○○聯絡,佯稱可加入「萬豪國際」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巳○○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入右揭第1層帳戶。
110年9月9日 12:10:45 台新銀行 000- 00000000000000 (戶名:閻楷蘅) 10萬元 110年9月9日 12:44:02 土地銀行 000- 00000000000 (戶名:辛○○) 98萬元 辛○○ 110年9月9日12時54分許,在臺灣土地銀行仁愛分行(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98萬元 ①巳○○於警詢之指訴(見偵14948卷第213-214頁) ②丑○○於警詢之指訴(見14948卷第222-225頁) ③丑○○之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啟文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聲拘卷第24、28頁) ④臺灣土地銀行 集中作業中心 110年11月16 日總集作查字 第0000000000 號函暨所檢附 之辛○○帳戶 資料及交易明 細(見偵14948 卷第218-219 、230-232頁) ⑤巳○○之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見偵14948卷第211頁) ⑥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110年11 月9日台新作 文字第110260 01號函暨所檢 附之閻楷蘅帳 戶交易明細(見偵14948卷第216-217、227-229頁) 11 丑○○ (提告) 於110年7月10日,先後以交友軟體「探探」及通訊款體LINE暱稱「林瑞」之人與丑○○聯絡,佯稱可投資招募基金研發疫苗獲利云云,致丑○○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入右揭第1層帳戶。
110年9月9日 12:10:49 台新銀行 000- 00000000000000 (戶名:閻楷蘅) 79萬6777元 12 申○○ (提告) 於110年8月25日12時許,假冒Bitstamp網站客服人員與申○○聯絡,佯稱可投資加密貨幣獲利云云,致申○○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入右揭第1層帳戶。
110年9月9日 14:14:11 14:24:15 台新銀行 000- 00000000000000 (戶名:閻楷蘅) 5萬元、5萬元 110年9月9日 14:37:10 中華郵政 700-&ZZZZ; 00000000000000 (戶名:辛○○) 37萬元 辛○○ 110年9月9日15時1分許,在臺北市大同區臺北橋郵局( 臺北市○○區○○○路000號) 40萬 ①申○○於警詢之指訴(見14948卷第235-237頁) ②江珮軒於警詢之指訴(見14948卷第240-243頁) ③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110 年10月5日儲 字第11002759 74號函暨所檢 附之辛○○帳 戶資料及交易 明細(見偵149 48卷第248-24 9頁) ④申○○之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見14948 卷第233頁) ⑤被告提款畫面 (見偵14948卷 第72頁) ⑥壬○○之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見14948 卷第238頁) ⑦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110年11 月9日台新作 文字第110260 01號函暨所檢 附之閻楷蘅帳 戶交易明細(見偵14948卷第245-247頁) 13 壬○○ (提告) 於110年8月16日下午2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斌」與壬○○聯絡,佯稱可下載「CEX」APP投資虛擬貨幣網站獲利,致壬○○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入右揭第1層帳戶。
110年9月9日 14:30:48 台新銀行 812-&ZZZZ;&ZZZZ; 00000000000000 (戶名:閻楷蘅) 1萬5,000元 14 己○○ (未提告) 於110年8月22日20時34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風吹麥浪」與己○○聯絡,佯稱可加入「bbls」網站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己○○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入右揭第1層帳戶。
110年9月10日 10:11:12 華南銀行 000- 000000000000 (戶名:閻楷蘅) 3萬元 110年9月10日 10:25:5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000- 00000000000 (戶名:辛○○) 38萬元 辛○○ 110年9月10日10時36分許,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建成分行(臺北市○○區○○○路00號) 38萬 ①己○○於警詢之指訴(見偵14948卷第252-253頁) ②閻楷蘅之華南 銀行帳戶資料 及交易明細(見偵14948卷 第259-260頁) ③己○○之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見14948 卷第250頁) ④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國內作業 中心110年11 月30日110忠 法查密字第CU 85427號函暨 所檢附之朱浩 毅帳戶交易明 細(見偵14948 卷第261-262 頁) 15 子○○ (提告) 於110年9月9月16時36分,遭詐欺集團以假冒玉山銀行貸款簡訊詐騙,致子○○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入右揭第1層帳戶。
110年9月9日 16:40:16 台新銀行 000- 00000000000000 (戶名:閻楷蘅) 2萬元 辛○○ 110年9月9日16時57分、16時58分、17時6分許,在7-11統一超商圓慶店(台北市○○區○○○路000號) 2萬元 ①子○○於警詢之指訴(見偵14948卷第265-267頁) ②子○○之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見14948 卷第263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110年11 月9日台新作 文字第110260 01號函暨所檢 附之閻楷蘅帳 戶交易明細(見偵14948卷第268-270頁)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入帳戶 第1層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轉匯帳戶 第2層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證據 1 丁○○ (提告) 於110年7月6日11時13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振輝」與丁○○聯絡,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丁○○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入右揭第1層帳戶。
110年9月8日 10:11:23 台新銀行 812-&ZZZZ;&ZZZZ; 00000000000000 (戶名:閻楷蘅) 30萬元 110年9月8日 10:13:54 高雄銀行 000- 000000000000 (戶名:辛○○) 55萬元 ①丁○○於警詢之指訴(見偵14948卷第273-274頁) ②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行110年12 月1日高銀密博愛字第1100006742號函暨 所檢附之辛○○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 偵14948卷第278-280頁) ③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見14948卷第271頁) ④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1月9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001號函暨所檢附之閻楷蘅帳 戶交易明細(見偵14948卷第276-277頁) 同日再以行動轉出方式轉匯96萬元至其他人頭帳戶 2 戌○○ (提告) 即附表一編號8 告訴人戌○○於110年7月間,遭暱稱「吳飛騰」之人以投資股票為由詐騙,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入右揭第1層帳戶。
110年9月8日 09:52:15 台新銀行 000- 00000000000000 (戶名:閻楷 蘅) 18萬元 110年9月8日10:04:29 高雄銀行 000- 000000000000 (戶名:辛○○) 38萬元 ①戌○○於警詢之指訴 ②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行110年12 月1日高銀密博愛字第1100006742號函暨 所檢附之辛○○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 偵14948卷第88-90頁) 同日再以行動轉出方式轉匯96萬元至其他人頭帳戶(連同附表二編號1之款項) 3 亥○ (提告) 於110年8月20日20時許,以交友軟體「Tinder」與亥○聯絡,佯稱可下載APP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亥○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入右揭第1層帳戶。
110年9月8日 14:15:44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戶名:閻楷蘅) 1萬元 110年9月8日 18:03:55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000- 00000000000 (戶名:辛○○) 12萬元 同日再以網路轉出方式轉匯12萬元至其他人頭帳戶 ①亥○於警詢之指訴(見14948卷第283-285頁) ②寅○○於警詢之指訴(見14948卷第289-291頁) 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0年11 月30日110忠法查密字第CU85427號函暨 所檢附之辛○○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3346 卷第294-295頁) ④亥○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見14948卷第281頁) ⑤寅○○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見14948卷第287頁) ⑥閻楷蘅之華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14948卷第293頁) 4 寅○○ (未提告) 於110年5月1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明軒與寅○○聯絡,佯稱可投資「金牛國際」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寅○○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入右揭第1層帳戶。
110年9月8日 15:36:47 華南銀行 000- 000000000000 (戶名:閻楷蘅) 11萬元
附表三: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備註 1 房屋租賃契約 1件 2 彰化銀行存簿 1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3 郵局存簿 1本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簿 1本 帳號00000000000號 5 南桃園有線電視帳單 1張 6 點鈔機 1台 7 IPHONE 6手機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電池膨脹、螢幕破裂 8 贓款(新臺幣千元鈔) 9張
附表四: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罪事實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2所示犯罪事實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3所示犯罪事實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4所示犯罪事實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5所示犯罪事實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6所示犯罪事實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7所示犯罪事實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8、附表二編號2所示犯罪事實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9所示犯罪事實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0所示犯罪事實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1所示犯罪事實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2所示犯罪事實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3所示犯罪事實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4所示犯罪事實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5所示犯罪事實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事實欄一及附表二編號1所示犯罪事實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事實欄一及附表二編號3所示犯罪事實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事實欄一及附表二編號4所示犯罪事實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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