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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樺
選任辯護人 李家豪律師
李文傑律師
江明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64號、第5075號),被告聲請撤銷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十三日以一一二年度聲扣字第一號裁定扣押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帳戶,准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陳建樺前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扣字第1號裁定扣押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財產)。
被告與告訴人已成立調解,被告願給付告訴人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並約定於民國112年5月30日前給付400萬元,112年12月30日前給付150萬元,餘款1050萬元,分七期,自113年1月至116年6月30日止,每半年為一期,分別在6月30日前、12月31日前各清償150萬元至清償完畢為止。
被告因需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貸款以支付第一期款項,爰聲請撤銷112年度聲扣字第1號對於如附表編號4所示帳戶之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且法院認定扣押物之扣押原因是否消滅或有無留存或繼續扣押之必要時,宜確實審酌案件情節及與扣押物之關聯性、訴訟進行之程度、扣押標的之價值、對受處分人之影響等一切情狀,依比例原則妥適定之;
如扣押原因消滅或無留存或繼續扣押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或確定,應即發還,亦有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6點之2規定亦可參照。
三、經查,檢察官前因被告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聲請本院扣押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本院於112年1月13日以112年度聲扣字第1號裁定准予扣押在案(見本院卷第311頁以下)。
案經起訴由本院審理後,被告承認犯罪,並與告訴人以1600萬元成立調解,此1600萬元並不含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應沒收發還告訴人之扣押財物(見本院卷第149、161頁),茲因被告為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貸款以支付第一期款項,聲請撤銷112年度聲扣字第1號對於如附表編號4所示帳戶之扣押裁定,經告訴人當庭表示其捨棄附表編號4所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餘額998元,同意撤銷該帳戶之扣押,檢察官亦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304、307頁),是本院112年度聲扣字第1號裁定有關如附表編號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之財產已無繼續扣押必要,被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附表:
編號 銀行名稱 帳號 戶名 帳戶餘額(新臺幣)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林佳慶 54萬2,423元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陳建樺 79萬2,907元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陳建樺 2萬7,634元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陳建樺 9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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