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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1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泳志
選任辯護人 劉庭恩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135號、第16423號、第16424號、第16732號、第16845號、第17049號、第17050號、第17051號、112年度偵字第4135號、第5523號、第5524號)、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696、23723、32925、31060、31413、32569、39077、43617、43796、45641、26321、44931、30473、50709、52640、38904、47354、47366、25909、59925、60297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619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024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047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泳志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泳志明知將個人之金融帳戶資料交付或提供陌生之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份子用以詐騙他人將款項匯入,嗣加以轉帳、提領,即達到不法詐騙份子隱瞞資金流向及避免提款行為人身分曝光之目的,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0月間某日,在新竹市○○區○○路○段000號詐欺集團所設之控點內,將其申設之如附表一所示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物提供給何諺融、謝浩翔、彭偉鈞、陳沛祥、葉佳紋等人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力力」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
嗣該詐欺集團即分別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在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陳泳志上開帳戶後,再經詐欺集團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或提領而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
(何諺融、謝浩翔、彭偉鈞、陳沛祥、葉佳紋均已審結)。
二、嗣上開控點於111年11月10日遭警查獲。陳泳志因未獲得任何報酬,透過賴閎鈞介紹後,竟又與賴閎鈞共同基於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1年11月中某日,由陳泳志將其申設如附表二所示之玉山銀行、附表三所示之臺灣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提供給賴閎鈞之友人黃建智及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
嗣該詐欺集團即分別詐騙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人,在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陳泳志上開帳戶後,再經詐欺集團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或提領而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
(賴閎鈞由本院另行審結)。
理 由
一、證據名稱:㈠被告陳泳志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之自白。
㈡共同被告何諺融、謝浩翔、彭偉鈞、陳沛祥、葉佳紋之供述。
㈢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及「證據」欄之證據。
㈣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及相片。
㈤被告陳泳志之帳戶被害人匯款一覽表、及其兆豐銀行、玉山銀行及臺灣銀行之申登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被告陳泳志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16日起施行。
同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規定並未修正,尚無法律變更適用問題,惟同法第16條第2項修正前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減刑要件更趨嚴格,其規定並非有利於行為人,故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㈡罪名:核被告就事實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公起意旨雖認被告在事實一所示時地即將其所申設之兆豐、玉山及臺灣銀行3個帳戶一起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等語,惟被告已自承當時只有交付兆豐銀行的帳戶,另玉山及臺灣銀行2個帳戶是之後賴閎鈞介紹拿去三峽賣給別人的等語(217卷四第41至43頁),且觀諸被告於事實一在控點受拘束時,無一被害人匯款到被告的玉山及臺灣銀行帳戶內,而附表二、三所示之被害人又均係在事實一之控點被查獲後始陸續匯入被告帳戶,顯見被告確係在事實一遭查獲後,復另行起意將其玉山及臺灣銀行2個帳戶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再者,檢察官其後復就附表二、三部分,追加起訴被告與賴閎鈞,應視為實質上已為更正。
又追加起訴書認被告係未必故意等語,惟被告於事實一遭查獲後,已明知無故提供帳戶為違法行為仍決意為之,應係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之直接故意,追加起訴書就此部分尚有未洽,應予更正。
㈢共同正犯:被告就事實二所示犯行,與賴閎鈞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以共同正犯論。
㈣想像競合犯:被告二次分別以提供金融帳戶之單一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數人詐欺取財,且於詐欺集團成員將該帳戶內詐欺款項轉出提領後即達到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是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財產法益而觸犯數相同罪名,又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又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係附表二、三所示之被害人遭詐騙而匯款至本案相關帳戶之事實,核與原起訴、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故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㈤數罪併罰: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可分,應予分論併罰。
㈥刑之減輕事由:1.自白減輕: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幫助洗錢之犯行自白犯罪,依前述規定,均減輕其刑之。
2.幫助犯減輕:被告幫助他人犯前開之罪,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均依法遞減之。
㈦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泳志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犯罪情節相較輕微,惟其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素有使用金融機構帳戶之經驗,明知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且其前已有提供金融帳戶且遭詐欺集團成員監管控制人身行動自由,竟於離開控點後,再度將另2本金融帳戶提供詐欺集團充為詐欺犯罪之用,助長原已猖獗之詐騙歪風,所為極為不該;
另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但未能與告訴人和解賠償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本案遭詐騙人數及總被害金額,犯罪動機、手段、目的,及衡酌被告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中成員及經濟狀況、工作及月收入情況、有無須扶養人口(217卷四第4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應執行之刑,併就罰金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被告供述未取得報酬,且查依現存卷內資料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因本案犯行實際獲得任何犯罪所得,且檢察官對此亦未提出證據加以證明,本院即無從認定被告有何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黃偉、楊凱真、魏子凱、劉文瀚、楊景琇移送併辦,檢察官劉晏如、高志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陳泳志兆豐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及款項 詐騙 方式 證據 1 洪清夏 111年11月2日13時14分,300萬元。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 2 施永聰 111年11月4日9時42分, 25萬元。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 3 呂明正 (提告) 111年11月7日10時37分,10萬元。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 4 劉彥麟 111年11月8日, 110萬元。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申請書、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 5 李文雄 (提告) 111年11月4日13時29分,50萬元。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告訴人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 6 王虹雅 (提告) 111年11月8日16時48分,5萬元。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111年11月8日16時49分,5萬元。
7 鍾詩梅 (提告) 111年11月8日10時2分, 55000元。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 111年11月9日9時10分, 66000元。
8 施光洲 (提告) 111年11月8日11時49分,55860元。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 9 蔡明智 (提告) 111年11月4日9時53分, 75萬元。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民治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鑫淼投資顧問委任契約、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與自述資料 111年11月4日10時8分, 75萬元。
111年11月7日9時36分, 150萬元。
10 吳文盛 (提告) 111年11月7日10時1分, 5萬元。
假投資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 111年11月7日10時3分, 25000元。
附表二:陳泳志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及款項 證據 1 吳儀珊 (提告) 假投資 111年11月21日12時32分 10萬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11年11月21日12時32分 10萬元 2 楊佳縈 (提告) 假投資 111年11月21日13時5分 2萬4,0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東海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列印資料 3 賴冠宇 (提告) 假投資 111年11月21日16時1分 3萬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紀錄列印資料 4 朱美芬 (提告) 假投資 111年11月21日15時41分 2萬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莒光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列印資料 5 張志新 (提告) 假投資 111年11月21日14時40分 15萬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列印資料 6 林均霓 (提告) 假投資 111年11月21日12時46分 18萬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列印資料 7 吳鈺婷 (提告) 假投資 111年11月21日12時29分 5萬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及匯款列印資料 8 鄭羽筑 (提告) 假投資 111年11月21日16時9分 2萬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列印資料
附表三:陳泳志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及款項 證據 1 劉冠廷 (提告) 假投資 111年11月19日11時49分 7萬5,0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列印資料 2 鄭安南 (提告) 假投資 111年11月18日13時7分 3萬2,0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小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騙集團匯款列印資料 3 江睿珊 (提告) 假投資 111年11月18日15時9分 5萬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朝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騙集團匯款列印資料 111年11月18日15時11分 5萬元 111年11月19日10時6分 5萬元 111年11月19日10時7分 5萬元 111年11月19日10時10分 5萬元 111年11月18日10時11分 5萬元 4 陳鈺珊 (提告) 假投資 111年11月17日11時29分 20萬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對話及匯款列印資料 5 陳姷心(原名陳玟臻,提告) 假投資 111年11月17日13時39分 5萬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對話及匯款列印資料 6 謝靜怡 假投資 111年11月18日15時23分 3萬5,0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水上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對話及匯款列印資料 7 林芮妮 (提告) 假投資 111年11月17日13時34分 5萬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111年11月17日13時45分 5萬元 8 張佳燕 (提告) 假投資 111年11月19日13時4分 4萬4,0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對話及匯款列印資料 9 吳佳綾 假投資 111年11月19日10時11分 5萬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對話及匯款列印資料 111年11月19日10時11分 3萬元 10 陳怡潔 (提告) 假投資 111年11月18日10時45分 1萬8,0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對話及匯款列印資料 111年11月18日11時41分 4萬2,000元 11 羅意如 (提告) 假投資 111年11月18日11時17分 1萬8,0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員山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與詐騙集團對話及匯款列印資料 12 蔡春英 (提告) 假投資 111年11月18日10時40分 1萬8,0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騙集團對話及匯款列印資料 13 吳南村 (提告) 假投資 111年11月19日12時40分 4萬2,0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建國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14 林珮婷 (提告) 網拍設定錯誤 111年11月18日16時47分 49,985元 愛金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使用者資料、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截圖 111年11月18日16時51分 13,651元 15 周家瑜 (提告) 網拍設定錯誤 111年11月18日16時47分 49,985元 愛金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使用者資料、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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